中本聰和百萬比特幣之屬

買賣虛擬貨幣

美國佛羅里達州南區聯邦法院關於克萊曼訴懷特(“澳本聰”)案的法庭命令(DE277)全文譯本。

翻譯、評註/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徐凱律師

按:本文為美國佛羅里達州南區聯邦法院於2019年8月27日就伊拉·克萊曼訴克雷格·懷特案發出的一份法庭命令,檔案編號為DE277。該案於2018年2月14日起訴,原告是戴夫·克萊曼的弟弟,被告是克雷格·懷特,訴訟標的是上100萬個比特幣及比特幣相關智慧財產權的歸屬。涉案比特幣具體數量,原告訴請為1,100,111個,但法庭迄今未能查清(法庭將之歸咎於被告不配合)。

戴夫·克萊曼和克雷格·懷特二人都是比特幣發明者“中本聰”的熱門人選。戴夫是美國人,密碼學專家,因病英年早逝。克雷格·懷特是澳洲商人,自稱“中本聰”而被中文社羣稱為“澳本聰”。他行事張揚,我行我素,是分叉幣BSV(Bitcoin Satoshi Vision,直譯為比特幣中本聰版本)的主導者。儘管風評不同,但不可否認的是,他們都位列比特幣早期最重要的參與者。關於此二人的故事,推薦參考“暴走恭親王”的系列《中本聰往事》,以及上海市海上律師事務所劉曄律師在其個人公眾號上翻譯的克雷格·懷特的文章

這份法庭命令主要內容是,因被告懷特持續不遵守法庭關於證據開示的命令,對他採取了嚴厲的制裁措施,同時總結了該案迄今為止最重要的資訊。儘管法官也明確本案與認定中本聰身份無關,但透過本案材料,可以窺視最接近比特幣創世時間、最接近“中本聰”的那些與比特幣有關的往事。

因個人興趣,我將這份法庭命令全文翻譯,以饗同道。有部分內容我略作編輯,同時對部分名詞加以註解以便讀者理解。至於涉案事實是非真假,由讀者根據材料自斷。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在本法庭命令發出後,原被告雙方於9月17日共同提交了一份延期申請,理由是“雙方正在就和解進行真誠而廣泛的談判,並已就和解的基本原則達成了一項不具約束力的協議”。相信這一和解談判進展與這份法庭命令給被告造成的壓力不無關係。一旦達成和解,原告撤回訴請,程式終結,則本法庭命令將成為本案最有價值的一份司法文書。

美國佛羅里達州南區聯邦法院

案件編號18-CIV-80176-Bloom/Reinhart

原告:伊拉·克萊曼(Ira Kleman,以下稱“伊拉”),戴夫·克萊曼(David Kleiman)遺產代理人;以及W&K資訊防禦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稱“WK公司”)

被告,克雷格·懷特(Craig Wright,以下稱懷特)

徐凱律師:本案有兩位法官。其中布魯姆(Bloom)為district judge,即聯邦地區法官,是經選舉而正式任命的法官。而萊恩哈特(Reinhart)為magistrate judge,譯為治安法官、基層司法官員。本文譯為聯邦司法官,為依據1968年《聯邦司法官法案》(《The Federal Magistrates Act》)設定的聯邦基層司法官員,可以行使聯邦法官的部分但非全部職權。我們可以在本文中看到,有些職權如判處當事人藐視法庭,聯邦司法官Reinhart不能獨自裁決,需要報告給聯邦地區法官Bloom。本命令由聯邦司法官萊恩哈特簽發。

關於原告DE210號動議的法庭命令

法庭面前要處理的問題,來自原告DE210號動議以及法庭於2019年7月14日發出的命令。法庭審議了本案全部材料,包括涉及的所有請求和法院庭審記錄。作為主持相關議程的司法官員,本人對下文討論的事件保有即時和獨立的記憶。本人審查了在聽證會上記錄在案的所有證據,包括書面證詞摘要。最後,本人仔細考慮了代理律師的論點。法庭已經得到充分建議,這個問題已經成熟,可以作出裁決。法庭於2019年8月26日當庭宣佈了裁決,本法庭命令將該裁決記錄在案。如本書面命令與此前口頭裁定所給予的救濟有所偏差,則以本命令為準。

徐凱律師:原告DE210號動議正式提交於2019年6月11日,內容為:要求被告懷特博士遵守法庭命令,出示他截至2013年12月31日持有的比特幣清單檔案;要求法庭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37條(下稱“規則第37條”)對被告實施制裁,並命令他提供一份證明轉入鬱金香信託的比特幣的公開地址的宣誓證詞,提交與這些信託基金有關的交易記錄和通訊記錄,並重新接受取證;如果被告繼續不遵守法庭要求,就應當將鬱金香信託中的所有財產視為懷特博士和戴夫·克萊曼的共同財產。

兩個基本點。首先,法庭不需要、也不會決定,被告懷特博士是否比特幣發明者中本聰;法庭不需要、也不會決定,懷特博士今時今日控制多少比特幣(如果有的話)。為本次訴訟目的,法院認可懷特博士的陳述,即他在2013年12月31直接或間接控制了一些比特幣,並且他至今仍控制一些比特幣。

程式回顧

本案源自關於比特幣及其相關智慧財產權所有權的爭議。原告在二次修改後的起訴狀中訴稱,戴夫·克萊曼和懷特博士共同創造了比特幣網路貨幣,他們共同“開採”(“獲取”)了大量比特幣。懷特博士否認與戴夫·克萊曼有任何合夥關係,並進一步否認戴夫·克萊曼對開採的比特幣擁有所有權。懷特博士聲稱,戴夫·克萊曼將其對比特幣及其相關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利轉讓給了懷特博士,以換取一家公司的股權(這家公司最終失敗了)。戴夫·克萊曼於2013年去世。

戴夫·克萊曼(David Kleiman)

早在2018年7月,原告就試圖定位懷特博士擁有並控制的比特幣。2018年7月31日,伊拉的第一份質詢意見中,就要求懷特博士提供其目前或曾經擁有的任何加密貨幣的“公鑰和公開地址”。2019年2月1日,懷特博士對此表示反對,認為這項披露請求“是無關的、過於寬泛的、過度負擔、對被告的騷擾和壓迫,和案件的需要不成比例”。根據我在本案中下發的標準披露令,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會以解決異議。聽證會定於2019年2月20日舉行,懷特博士於2019年2月14日提交了他的聽證前備忘錄。他指出,原告要求懷特博士提交所有2009年至2014年期間發生的比特幣交易相關檔案,這一證據披露請求與案件需要是不成比例的。他表示,他“隨時準備出示戴夫·克萊曼或WK公司是受託人或受益人的任何信託,以及他佔有、保管或控制的與大衛克萊曼有關的所有檔案”。

在2月20日的聽證會上,法院和雙方就原告與懷特博士的比特幣轉賬有關的證據開示請求進行了討論。我駁回了原告讓懷特博士出示他當前所持比特幣的請求。相反,我提出原告應該確定一個起始日期以便要求懷特博士出示其當時持有比特幣的有關檔案。原告可以利用比特幣的區塊記錄向前追查。

與上書面質詢意見同步進行的,原告於2019年1月17日向懷特博士提出了第二批出示要求,要其提供“可支援或估算其持有的加密貨幣的價值的所有檔案或通訊記錄,包括但不限於貸款申請、財務報表、報稅表、人壽保險申請、融資協議、銷售檔案、轉讓合同等。”2月19日,懷特博士基於相關性、過度寬泛、騷擾和不相稱性提交了一份書面反對意見。雙方進行了協商但未能解決分歧。

3月4日,雙方提交了聯合披露備忘錄。他們指出,原告的第一項檔案出示請求仍然存在爭議。聽證會於3月6日舉行。雙方將證據出示問題推遲到下一次聽證會。原告解釋說,他們正在修改與懷特博士的比特幣持有情況有關的檔案出示請求,“我們已經做出了選擇,我們回到2013年,也就是戴夫去世的時候。法官大人,您將有機會聽取雙方的意見,但我們是在說,請向我們提供那一天的資訊,然後我們從那裡開始向前追查”。另一場證據開示聽證會定於3月14日舉行。

3月13日,雙方就3月14日的證據開示聽證會提交了聯合披露備忘錄。原告聲稱,他們已經將要求限制為:“出示任何截止2013年12月31日存在的可以估計被告所持比特幣價值的檔案。”原告稱,這一資訊與查明懷特博士和戴夫·克萊曼之間合夥關係形成的資產有關。懷特博士辯稱,即便如此,這一要求“提供諸如貸款申請、財務報表、納稅申報單、人壽保險申請等個人財務資訊仍然是過於寬泛、過於沉重並構成騷擾”。

在3月14日的聽證會上,原告進一步解釋說,這一證據開示要求是用來確定克萊曼和懷特合夥開採比特幣的範圍。原告承認,他們真正尋找的是“至2013年12月31日懷特博士直接或間接擁有的所有比特幣的清單”,懷特博士以關聯性為由提出反對。法庭認為,“2013年12月31日(被告所有的)比特幣及其去向與原告的訴請有關。”關於比例原則和不當負擔,法庭詢問懷特博士的律師,“提供材料的難度如何?我猜想這只是一份2013年12月的比特幣錢包清單。”懷特博士的律師回答說,“這是一個公開地址的列表,但它會確認克雷格·懷特是這些地址的所有者,這有點像是開啟了一扇門,你知道,通往大量個人財務資訊的大門,而且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所有這些資訊或者其中哪部分資訊與戴夫·克萊曼利益相關。”

法院裁定,原告有權獲得懷特博士持有的比特幣清單,但准許懷特博士以不當負擔為由提出保護令動議。值得注意的是,法庭沒有具體說明懷特博士需要提供哪些資訊來生成該清單。具體而言,法庭沒有要求其提供公開地址清單。法院也沒有規定該證據出示或提出保護令動議的期限。

徐凱律師:保護令動議(Motion for Protective Order),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庭保護其免受另一方當事人潛在濫用行為的動議。這種請求通常與證據開示有關,例如一方試圖要另一方披露其商業秘密。在某些案例中,法庭會制定保護一方商業秘密的保護令,命令在證據開示環節交換的任何秘密資訊僅用於該未決訴訟,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

懷特博士於4月4日作證。他在證詞中宣稱,2011年他們設立了一個名為鬱金香信託(Tulip Trust)的信託基金,但(該信託)從未擁有或控制比特幣地址的私鑰。他還作證說,2015年,阮原(Uyen Nguyen,中文為音譯)從所有與懷特博士有關的信託退出。他進一步宣稱,他已經在2010年停止比特幣挖礦。他拒絕回答有關他在2009-2010年期間挖了多少比特幣;這個問題在證據開示期間被報告給法庭。我推遲了對這個問題的裁決。法庭將在在雙方陳述後重新審議這個問題,以便決定要求懷特博士出示其持有比特幣清單是否是不當負擔。法庭並未提到公開地址清單。

聽證會於4月11日舉行,會上我要求懷特博士至遲於4月19日提交一份事關原告要求其提供2013年12月31日持有比特幣清單的動議。

4月18日,就出示上述請求,懷特博士提交了一份密封動議,懷特博士錯誤地將這個問題定義為:“法院已經命令懷特博士出示他截至2013年12月31日擁有的所有公開地址,如果他無法出示,則解釋為什麼該證據出示屬於不當負擔的情形。”他說:

懷特博士沒有一份他在任何日期擁有的完整的公開地址清單。建立這樣一個清單會是過度負擔的。比特幣公開地址是26-35個字元的識別符號,這樣的地址不是用來記憶的,更不可能記住它長達十年時間。因為與[原文略]區塊相關的公開地址是公開的,懷特博士能夠提供與[原文略]區塊相關的以下公開地址:[原文略]。懷特博士沒有保留他挖礦區塊的記錄,因此不知道任何其他公開地址。

2011年,懷特博士將他所有比特幣所有權轉入一個保密信託。懷特博士不是保密信託的受託人或受益人。懷特博士也不知道在保密信託持有的任何公開地址。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懷特博士的所有比特幣都已移到保密信託,因而屬於信託基金,而不屬於懷特博士。

如上所示,法庭並未命令懷特博士提供一份公開地址清單。懷特博士沒有主張公開地址是毫無意義的資料,他只是簡單地辯稱他事實上無力提供這些證據。

原告對該動議提出反對意見。他們申請法庭下達命令,要求懷特博士確認他截至2013年12月31日所有的比特幣,提供信託檔案,並提供一份宣誓證詞,以指明他轉移至該信託的所有比特幣,以及該信託受託人和受益人的身份。

2019年5月3日,法庭駁回了懷特博士的動議。法庭指出:

        懷特博士提交了一份未經證實的動議,其中提供了他挖礦所得的一些比特幣的公開地址。……懷特博士聲稱,他不擁有包括2013年12月31日在內任何一天的公開地址完整列表。他進一步聲稱,2011年,他將全部比特幣的所有權轉移至一個保密信託。儘管他的結論是提供一份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比特幣持有量清單會是過度負擔,但這個結論並沒有得到事實的支援。從本質上講,他並未真正主張過度負擔,他主張的是事實不能。認為懷特博士無法提供他目前或歷史上持有的比特幣的準確清單的論點,在此前任何一次劃定證據開示範圍的聽證中都沒有出現過。值得注意的是,他沒有提出一項顯而易見的異議:(不能)從保密信託的受託人那裡獲得資訊。

徐凱律師:保密信託(blind trust),指的是受益人不知道受託人身份的一種信託安排,這種信託下受益人(比如一些政客)可以規避向公眾披露信託資訊的義務。但如果受益人同時是受託人,那麼就不可能說不知道對方身份,正如下文法官要提到的情況。

法庭再次提到了懷特博士所持比特幣的“清單”,而不是公開地址的清單。法庭命令:

在美國東部時間2019年5月8日下午5點之前,懷特博士應向原告提供一份宣誓宣告,指明保密信託的名稱和地點,現任和任何過去受託人的姓名和聯絡方式,以及任何現任或過去受益人的姓名和聯絡方式;

在美國東部時間2019年5月9日下午5點之前,懷特博士應向原告提供與保密信託的成立、管理和運作有關的所有檔案的副本。並應當附有宣誓的真實性宣告;

在東部時間2019年5月15日下午5點之前,懷特博士應提供該保密信託的所有交易記錄,包括但不限於2011年左右將比特幣轉入該保密信託基金的任何記錄。並應當附有宣誓的真實性宣告;

懷特博士應簽署任何必要檔案或其他法律程式,以便使得其佔有、保管或控制的信託檔案得以披露。

被告的律師請求延期,以便他們可以飛往倫敦與其委託人會面,擬備所需的宣告書。這一請求得到了批准。

懷特博士提供了一份日期為2019年5月8日的宣誓宣告,稱他在5月7日和8日親自會見了自己的律師,“向他們提供更多細節和明確資訊,說明我為2013年12月31日及之前持有的比特幣設立的信託問題。”懷特博士進一步宣誓聲稱:

在2009年和2010年,他直接將比特幣“開採”至位於巴拿馬的信託中,因此沒有轉賬記錄,後來他“在2011年轉移了控制訪問這些比特幣的加密檔案,詳情見下文”。

2011年6月,他合併了“挖礦所得比特幣和其他財產購買的比特幣”。

最終,“2012年10月,一份正式的信託檔案被執行,從而建立了一個信託基金,信託財產包括我開採、獲取、將在未來獲取的比特幣。這個信託基金的名字叫鬱金香信託。它是在塞席爾共和國成立的。”

徐凱律師:Seycelles,塞席爾共和國,印度洋上的一個群島國家,英聯邦成員。

第一期鬱金香信託基金的受託人是英國COIN有限公司、阮原、懷特博士、戴夫·克萊曼、Panopticrypt Pty有限公司和Savannah 有限公司。懷特博士是英國COIN有限公司的聯絡人。Panopticrypt Pty有限公司的聯絡人是懷特博士的妻子。Savannah 有限公司的聯絡人是丹尼斯·馬亞卡。

第一期鬱金香信託的受益人是懷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和鬱金香貿易有限公司。懷特博士是這兩位受益人的聯絡人。

存在第二期鬱金香信託,懷特博士和他的妻子是受益人。

他說,“要訪問包含我開採的比特幣的公開地址及其相應私鑰的加密檔案,需要我和第一期鬱金香信託中提到的受託人組合根據沙米爾方案(Shamir scheme)解密。”

他還提供了一些與信託基金有關的檔案。

6月3日,原告提出動議,要求被告遵守法庭命令,出示他截至2013年12月31日持有的比特幣清單檔案。原告要求法庭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37條實施制裁,並命令懷特博士提供一份證明轉入鬱金香信託的比特幣的公開地址的宣誓證詞,提供與這些信託基金有關的交易記錄和通訊記錄,並重新接受取證。雖然原告“尊重法院關於適當制裁的裁決”,他們要求如果懷特博士繼續不遵守法庭要求,就應當將鬱金香信託中的所有財產視為懷特博士和戴夫·克萊曼的共同財產。

懷特承認他沒有遵守法庭命令,並以履行不能抗辯。他辯稱,2011年12月31日他持有的比特幣完整清單所需的資訊,存放在第一期鬱金香信託的一個檔案中,該檔案使用“沙米爾加密共享演算法(Shamir's Secret Sharing Algorithm)”進行加密,這是阿迪·沙米爾(Adi Shamir)建立的一種演算法,用於將一份加密檔案,比如一個私人金鑰分為多份檔案。懷特博士聲言,他沒有足夠多的金鑰來解密這份檔案。他說,在使用Shamir系統加密這一資訊之後,“金鑰分塊隨後透過保密信託分發給多個人”,“他本人無法獨自訪問其中的加密檔案和資料”。

徐凱律師:阿迪·沙米爾(Adi Shamir),以色列密碼學家他與羅納德·李維斯特(Ron Rivest)和倫納德·阿德曼(Leonard Adleman)共同發明了RSA加密演算法,三人因該演算法共同獲得2002年圖靈獎。

法庭於6月11日就該項動議進行了聆訊。原告律師指出,懷特在宣誓作證時否認曾將比特幣存入信託基金,並否認將任何私鑰存入鬱金香信託基金。在聽取了雙方進一步的口頭辯論之後,法庭再次給了懷特博士一個機會(後期限是2019年6月17日),讓他“提供一份2013年12月31日之前開採的所有比特幣的完整清單”。同樣,法庭沒有下令提供公開地址清單。法庭同時發出命令,要求(被告)說明理由,為什麼法庭不應該認定(被告)藐視法庭。法院還通知懷特博士,正在考慮根據規則第37條對他持續不遵守法庭命令的行為進行制裁。證據聽證會定於6月28日舉行。

6月28日證據聽證會之前,懷特博士重新作證。本人主持了該次證據開示以便及時裁定反對意見。懷特博士被問及他宣告中提到的信託,他回答說,“我不是這些信託的受託人。”懷特博士被問及是否在2011年將所有的比特幣轉入了保密信託。他回答說,“我實際上做的是,把我用過的演算法和軟體,我正在研究的非公開版本比特幣,轉移到一個加密檔案中。這份加密檔案把金鑰分成多份給其他人。”

證據聽證會

在為期兩天的聽證會上,法庭聽取了三名到場證人的證詞:懷特博士、史蒂文·考夫蘭(又名史蒂夫·沙德爾斯)和馬修·埃德曼博士。原告還提交了喬納森·沃倫(Jonathan Warren)和懷特博士的證詞摘要。法庭於2019年8月26日聆聽口頭辯論。

懷特博士作證說他沒有能力遵守法院的命令。他聲稱,在毒品販子和人販子開始使用比特幣之後,他想徹底與比特幣劃清界限。他為此僱傭了戴夫·克萊曼。作為這個過程的一部分,懷特博士將自己在2009-2010年開採的比特幣控制權存入了一個加密檔案,並將其存入了一個名為“鬱金香信託”的保密信託,同時將金鑰劃分為多個切片。具有控制數量的關鍵切片都給了克萊曼先生,他透過信託將它們分發給其他人。今天,懷特博士沒有足夠數量的金鑰片來解密檔案。因此,他無法提供他所持有的比特幣的清單。

沙德爾斯先生作證說,他努力研究公開的比特幣區塊鏈以確定懷特博士的比特幣。埃德曼博士作證稱檔案被篡改。

法律適用

法庭發出通知,表示考慮《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37條項下的制裁措施,並同時考慮對藐視法庭行為的制裁。

《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37條

規則第37條授權法庭要求當事方和/或其律師承擔對方的律師費用,作為對某些與證據開示有關行為的制裁措施。此外,法院可進一步實施影響當事人法定權利的制裁(我稱之為“實質性制裁”),包括:

(i)指示將法庭命令所包含的事項或其他指定事項,為訴訟目的,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主張視為事實;

(ii)禁止不服從命令的一方支援或者反對指定的主張、抗辯,或者提出指定事項作為證據;

(iii)駁回全部或部分申請或者抗辯;

(iv)進一步採取措施,直到命令得到遵守;

(v)全部或部分駁回訴訟請求或者主張;

(vi)對不服從命令的一方作出不利判決;或

(vii)除接受身體或精神檢查的命令外,將不服從法庭命令的行為視為藐視法庭。

徐凱律師:規則第37條主要是關於對不履行舉證義務的當事人採取的法律措施。

以下略去與規則第37條有關的案例援引及解釋內容。

藐視法庭

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同意讓聯邦司法官主審這個民事案件,依據美國法典第28編第636(e)(6)(b)節,我不能以民事藐視法庭或間接刑事藐視法庭拘捕任何人。如果該人的行為“在聯邦司法官看來”構成間接的刑事藐視或民事藐視,“聯邦司法官應當立刻報告給聯邦地區法官”以便進一步處理。

徐凱律師:本處,萊因哈特指出的是,他本人無權直接判定藐視法庭行為,這一類事項如有需要必須報告給地區法官布魯姆來進一步處理。

以下略去先例援引及解釋內容。

結論

我得出以下結論,每項都將在下文進一步解釋。

首先,我認為,懷特博士主張他事實不能履行法庭命令但他並未完成證明責任。

其次,在我看來,目前我面前的證據並沒有達到藐視法庭罪所必需的“排除合理懷疑”程度。儘管我找到了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支援民事藐視法庭行為的存在,但因為規則第37條項下制裁已經足夠,因此我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向布魯姆法官提出有關民事藐視法庭的事實。

第三,支付對方律師費的制裁適用於懷特博士但不適用於他的律師。

第四,我根據第37(b)條實施以下制裁,即為這一訴訟目的,我認定/推定以下事實:

(1)懷特博士和戴夫·克萊曼就開發比特幣智慧財產權和開採比特幣達成了50/50的合夥關係;

(2)懷特博士在戴夫·克萊曼去世之前創造的任何比特幣相關智慧財產權都是該合夥關係的財產;

(3)懷特博士在戴夫·克萊曼去世之前開採的所有比特幣都是合夥關係的財產;

(4)目前,原告保有對上述比特幣以及可追溯至此的所有資產的合夥權益。

為了認定這些事實,法院駁回懷特博士的第三積極抗辯(誠實信用)、第四積極抗辯(和解和清償)、第五積極抗辯(免除)、第六積極抗辯(給付)、第七積極抗辯(抵銷)、第八積極抗辯(未能減輕損失)、第七積極抗辯(放棄)和第十積極抗辯(防止欺詐)。

討論

需要認定的事實是,懷特博士事實上無法履行遵守法庭命令這一點是否得到了優勢證據的證明,具體說,懷特博士是否證明了,用來確定他在2013年12月31日所持有比特幣的證據是在一個保密信託的檔案中加密的,而且懷特博士目前沒有(也無法獲得)金鑰。支援這一假設的證據是(1)懷特博士的證詞和(2)史蒂芬·考夫蘭的證詞。

事實認定者在評估證人可信度時必須考慮以下問題:

1. 證人給你的印象是說的是實話嗎?

2. 證人有什麼特別的理由不說實話嗎?

3. 案件結果是否影響證人個人利益?

4. 證人看起來記性好嗎?

5. 證人是否有機會和能力準確地觀察他或她作證所說的事物?

6. 證人看起來是否清楚地理解問題並直接回答?

7. 證人的證詞是否與其他證詞或證據不同?

(《第十一巡回法庭民事陪審團模範指令》3.4條)

正如下面將要討論的,記錄在案的證據表明,懷特博士(本人或透過律師)對實質性問題作出了自相矛盾的陳述。在考慮該證據時,法庭銘記在心“一個簡單錯誤並不意味著證人沒有說實話。人們自然而然會忘記一些事情或記憶不準。所以,如果一個證人說錯了什麼,你必須判斷這是無意的記憶缺失還是有意的欺騙。你的決定的重要性可能取決於錯誤陳述是關於一個重要的事實還是不重要的細節。”(《第十一巡回法庭民事陪審團模範指令》3.5.1條)。一方當事人的不可信證言可被視為對方當事人完成證明責任的實質性證據。“被告的陳述,如果陪審團不相信,可被視為被告有罪的實質性證據。”(美國訴布朗案,1995)。

沙德爾斯先生作證說,懷特博士要求他嘗試透過對公開的比特幣區塊鏈應用六個資料過濾器來重建懷特博士的比特幣持有量。沙德爾斯先生是位於倫敦的比特幣技術公司nChain有限公司的技術長。懷特博士是該公司首席科學家。

萊特博士提供了六項篩選標準。沙德爾斯先生編寫了程式將這些標準應用在主區塊鏈上。沙德爾斯先生總共花了大約12-16個小時在這個工作上。他分析確定了大約27,000個比特幣公開地址符合所有六個標準。因為其中一個標準是每個公開地址對應一個新開採的比特幣區塊,每個公開地址代表50個比特幣。因此,沙德爾斯先生分析確定了大約135萬枚比特幣。這些資料無法進一步提煉以確定懷特博士控制的比特幣。

徐凱律師:這裡討論的是被告挖礦時也就是早期的比特幣區塊,每次區塊獎勵是50個比特幣,該獎勵每四年減半。

我認為沙德爾斯先生的努力是可信的。我理解這樣的推論:如果懷特博士能夠遵守法院的命令,懷特博士就不會浪費沙德爾斯先生的時間。我也同意沙德爾斯先生的努力顯示了懷特博士試圖證明其遵守規定的誠意。然而,由於下面討論的原因,我對上述推論的採信程度有限。

現在轉向懷特博士的證詞。

顯然,死人是不會講故事的,但他們(也許)會發出保價快遞(信使)。參見約翰·德萊頓,《西班牙行乞修道士或雙重發現》,第四幕,第一場(1681年),“我承認,有一句諺語說,死人不說故事。”我完全不認可懷特博士關於所謂的鬱金香信託、所謂加密檔案的證詞,以及他聲稱的無法識別他的比特幣持有量。

懷特博士的故事不僅沒有得到記錄中其他證據的支援,而且違背了常識和現實生活經驗。考慮一下他的說法。他設計的比特幣是一個可追溯的匿名數字現金系統,他開採了大約100萬枚比特幣,但其中絕大多數都沒有可用的證據線索。他是一個現代的維克多·弗蘭肯斯坦,當被毒販、人口販子和其他罪犯劫持後,他創造的事物變成了邪惡。為了救贖,他請求戴夫·克萊曼從公共記錄中刪除自己與比特幣有關的所有痕跡。為了與比特幣脫離關係,“這樣我就不會有麻煩了”,他把自己所有的比特幣(以及/或者鑰匙——他的故事一直在變)都放到了一個電腦檔案裡,這個檔案由層次化的沙米爾安全協議加密。然後,他將加密檔案放入一個“保密”信託(他是其中一名受託人),向現已去世的戴夫·克萊曼提供了金鑰切片的控制性數量,因此現在無法解密訪問許可權。他唯一的希望就是一個保價快遞(信使)帶著解密金鑰在2020年1月不知道什麼日子送達。如果這個快遞(信使)不出現,懷特博士就失去了獲取該價值數十億美元比特幣的許可權,他也滿不在乎。真是不可思議(的故事)。

在他作證期間,懷特博士的舉止並沒有給我留下誠實的印象。對他有利的時候,懷特博士似乎有著極好的記憶力和對細節一絲不苟的注意力。不利的時候,懷特博士既好鬥又迴避。他不直接和清楚地回答問題。他對無關緊要的技術細節喋喋不休。當被證明某些檔案被偽造或篡改時,他變得極為自衛,試圖迴避質疑,最終含糊其辭地說他的系統被駭客入侵以及其他人可能訪問他的計算機。這些藉口都沒有得到其他證據的證實。

遺憾的是,懷特博士面對的不是一張白紙。正如法官布魯姆最近在駁回懷特博士要求法庭依據訴訟文書作出裁決的動議時所指出的那樣,懷特博士在這次訴訟的不同時間採取了直接矛盾的事實立場。(“他的記錄中充滿了相互矛盾的宣誓證詞。”)。正如下面所討論的,這種行為在我面前也繼續存在。

徐凱律師:motion for judgement on the pleadings,要求法庭依據訴訟文書作出裁決,審前動議的一種,指的是不考察證據僅依據訴訟文書做出裁決,因為案件的結果僅僅取決於法律適用。

這個案子的結果與懷特博士有很大的利害關係。如果原告勝訴,懷特博士將損失數十億美元。這給了他一個強大的動機,不去提供他持有的比特幣。只要相關地址保密,他就可以在原告找不到的情況下轉移比特幣。畢竟,比特幣是一種匿名網路貨幣。

同樣,懷特博士有很多不說實話的理由。最值得注意的是,懷特博士可能希望阻止原告(或其他人)發現他的比特幣寶藏。另外,有證據表明,在2014年前後,澳大利亞稅務局對懷特博士的公司進行調查時相關檔案被更改了。也許懷特博士在這裡的證詞是基於他在澳大利亞稅務局調查中採取的某些法律和事實立場,他現在無法抽身。

有大量可信的證據表明,懷特博士為支援他在這場訴訟中的立場而提供的檔案是偽造的。有可靠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檔案被篡改了。其他檔案則與懷特博士的證詞或宣告相矛盾。雖然確實沒有直接證據表明懷特博士對檔案的修改或偽造負有責任,但法庭也沒有發現沒有證據表明任何其他人有偽造檔案的動機。因此,存在強大的、無法反駁的間接推斷可認為懷特博士故意偽造了這些偽造的檔案。

一個例子是鬱金香信託合同檔案。在據稱建立於2012年10月23日的鬱金香信託的信託合同中,確定的信託財產包括“繼2011年6月09日懷特博士將所有比特幣和同類資產轉移給戴夫·克萊曼先生後,由戴夫·克萊曼先生於次日轉移給鬱金香貿易有限公司,這包括在前述安排和附加條件下持有的1,200,111比特幣”。值得注意的是,在信託資產列表中沒有任何加密的檔案、軟體、公鑰或私鑰。信託合同列明組成鬱金香信託的雙方為懷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和鬱金香貿易有限公司。聽證會上有可信和確鑿的證據表明,懷特博士直到2014年才控制鬱金香貿易有限公司。

更重要的是,計算機鑑定結果表明,提交給法庭的信託合同的日期是向前修改的。記錄中的全部證據並不能證實鬱金香信託的存在。結合這些事實和我對懷特博士作證期間行為舉止的觀察,我認為懷特博士關於這個信託存在的證詞是故意捏造的。

懷特博士關於鬱金香信託的虛假證詞是持續和協調一致的努力的一部分,目的在於阻止人們發現他的比特幣持有情況。讓我們從懷特博士的欺騙性和不完整的證據開示答辯開始。他在證據聽證會上作證說早在年2018年12月,他就知道自己無法提供比特幣持有量的清單,然而直到2019年4月18日,法院才被告知這一“事實”。在這一點上我同意,在5月14日之前,原告所蒐集的資訊不僅僅是他在2013年12月31日持有的比特幣;然而,在5月14日的證據開示聽證會之後,懷特博士意識到,法院希望他向原告提供足夠的資訊,以便能夠追蹤這些(2013年12月31日持有的)比特幣的情況。

儘管如此,由於未能以法律理由推遲證據開示,在3月14日之後,懷特博士改變了策略,開始向法院做出肯定的誤導性事實陳述。他在4月18日的動議中第一次辯稱,“2011年,懷特博士將他所有比特幣的所有權轉移到了一個保密信託(blind trust)。懷特博士不是保密信託的受託人或受益人。懷特博士也不知道在保密信託中任何比特幣的任何公開地址。懷特博士不知道也不能提供任何其他的公開地址。”這個答辯是為了製造懷特博士與比特幣沒有任何關聯的印象。這也是為了造成比特幣本身已經轉移到信託基金的印象。

懷特博士幾乎同時做出了關於鬱金香信託的自相矛盾的宣告。4月18日的動議宣告這是一個保密信託,他不是受託人。三個星期後,他的宣誓宣告稱,他是鬱金香信託的受託人之一。如果懷特博士同時是受益人和受託人之一,信託基金很難被認為是“保密的”。上述宣告或證詞至少其中之一是有意誤導。

懷特博士還改變了他關於所謂信託基金的說法。4月18日的動議宣告,懷特博士的比特幣已經轉移到一個保密信託,因此屬於信託,而不屬於懷特博士。法院同意他的延期申請,以便他和他的律師見面,起草並提交一份關於信託的宣告。在5月8日的宣告中,他發誓他會見了律師,並向律師提供了“更多細節和明確資訊,說明我在2013年12月31日或之前開採或獲得的持有或持有比特幣的信託”。他進一步發誓說,“2011年6月,我採取措施,合併我開採的比特幣和其他資產收購的比特幣。2012年10月,一份正式的信託檔案被執行,建立了一個信託基金,其信託財產包括我開採、獲取並將在未來獲取的比特幣。這個信託基金的名字叫鬱金香信託。它是在塞席爾共和國成立的。”他的宣告是明確的,信託基金持有比特幣。然而,在6月26日的證詞聽證會上,他改口說,信託基金包含一個加密檔案,內含比特幣的金鑰,而不是比特幣本身。

聽證會的證詞表明,該信託只持有金鑰而不是比特幣,因此與4月18日的動議和5月8日宣告其中包含比特幣的陳述不一致。這些表述中至少有一個是故意的錯誤。在證據聽證會上的證詞中,懷特博士特別強調了術語的精確使用,包括質疑一份檔案是一封電子郵件還是一份電子郵件的PDF檔案,鑑於他自稱對比特幣有著無與倫比的瞭解,他竟會將比特幣和訪問加密檔案的金鑰相混淆,這種說法令人難以置信。相反,我認為他後來才意識到將比特幣轉移到所謂的鬱金香信託的交易必將反映在比特幣區塊鏈上,他被要求提供這些轉賬記錄,原告可以利用這些資訊來追蹤比特幣的流向。(為避免被原告追查流向),懷特博士改變了他的說法,說只有金鑰被轉移了。

最終,懷特聲稱無法遵守法庭命令的依據是,鬱金香信託基金中存在一個加密檔案,其中包含重建懷特比特幣持有量所需的資訊。我認為這個檔案是不存在的。懷特博士說這個檔案是一個加密的壓縮檔案,包含多個子檔案。他發誓,“每個檔案都有一個不同的計算加密金鑰......這是一個分層系統,基於檔案雜湊和原始加密金鑰的組合——有各種各樣的方案,多個沙米爾方案。”懷特博士作證說最外層的檔案有15個金鑰片,只需要8個金鑰片就可以解密這個檔案,但是他只有7個金鑰片。(“15箇中的8個是我們正在討論的重新生成所有地址的關鍵”)。在觀察了懷特博士的行為舉止,以及缺乏其他可信證據證明這份檔案的存在之後,我認定,證據證明這份檔案並不存在,同時懷特博士的證詞是故意捏造的。

懷特博士的故事的另一層面在聽證會上也發生了變化。他第一次辯解說,公開地址列表是沒有意義的。這一立場尤其令人費解,因為正是懷特博士首先將公開地址的概念引入到證據開示過程中。在5月14日的聽證會上,懷特博士的律師首先提出了利用公開地址編制他的比特幣持有者名單的想法。無可否認,律師在回答問題時沒有與懷特博士協商,也沒有時間充分研究情況。如果像懷特現在所斷言的那樣,律師是錯誤的,那麼懷特博士(自稱是比特幣的創造者,因此聲稱對比特幣的運作方式瞭如指掌)早就應該在聽證會之前糾正。相反,懷特博士在4月18日的動議中解釋了為什麼他無法提供一份公開地址名單。他從未說過公開地址缺乏證據價值。這種行為延續到了懷特博士5月8日的宣告中,他再次談到了公開地址,但從未說它們毫無意義。

雖然懷特博士可能沒有義務糾正對方提出的不準確的披露請求,但法庭是不同的,特別是在法庭的意圖沒有被誤認的情況下。很明顯,法庭命令懷特博士出示證據,證明他的比特幣持有量的存在和範圍,以便原告可以試圖透過區塊鏈追蹤他們。如果像懷特博士現在聲稱的那樣,公開地址不是識別他在2013年12月31日持有的比特幣的適當資料點,那麼他就有義務告訴法庭。要麼是他遲遲不這樣做的行為具有欺騙性和誤導性,要麼是他關於公開地址毫無意義的證詞是故意捏造的。

總之,經過數天的作證、多次證據開示聽證和冗長的答辯,懷特博士聲稱自己不能遵守法庭命令的唯一證據是懷特博士未經證實的證詞。這份證詞不足以滿足他的證明責任。此外,整個證據情況,包括懷特博士可疑的證詞和使用偽造檔案所產生的反向證明,使得原告完成了舉證義務。

懷特博士說,如果他有能力拿出一份比特幣持有清單檔案,他絕不會冒險去因藐視法庭而坐牢或受到制裁。他認為,任何人都不會冒這個風險。(我認為)同樣如果不是更加令人難以置信的是,一個控制著近100萬比特幣的人會以一種他無法訪問的方式對它進行加密,然後毫不在乎他失去所有這些比特幣。正如上面所討論的,處於懷特博士這種情況的人有很多理由會冒這種風險。

救濟措施

我現在談一下適當救濟措施。原告動議要求法庭宣佈“鬱金香信託檔案中提到的1,100,111個比特幣是戴夫·克萊曼和懷特博士的共同財產。”在關於動議的口頭辯論中,原告要求法庭駁回懷特博士的答辯。規則第37條明確規定,適當的披露制裁措施包括法院為訴訟目的推定某些事實,也允許法院駁回答辯。

我毫不猶豫地認為,沒有理由對懷特博士的律師進行制裁。若干規則授權法庭可要求律師支付與違反披露命令有關的費用;可以單獨針對律師,也可同時針對律師和當事人。法庭認為沒有理由制裁懷特博士的律師。我主持了多次聽證會,並能夠密切觀察律師的行為。律師在倫理道德上必須盡力為他們的當事人辯護。律師對本法庭一貫坦誠,即使懷特博士的行為和相互矛盾的陳述使律師處於尷尬的境地。我認為律師有理由依賴懷特博士的陳述。我認為懷特博士本人應對任何逃避、向法庭提供不完整或虛假陳述或不遵守法庭命令的行為負全部責任。

有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懷特博士不遵守法庭命令是故意和不誠實的,原告因此受到了損害,特別是考慮到這一不遵守行為的長期性及其嚴重性,較輕的制裁不足以懲罰或確保今後遵守法庭命令。因此,我決定根據規則第37條進行制裁。

直到今天,懷特博士仍未遵守法庭在5月14日和6月14日釋出的強制性證據開示令。相反,如上所述,證據表明,他表現出故意和惡意阻礙的行為模式,包括提交不完整或欺騙性答辯,提交虛假宣告,故意提供虛假的信託檔案,並在聽證會上提供偽證。懷特博士的行為使原告無法獲得法庭認定與本次訴訟有關的證據,即原告主張的懷特博士和戴夫·克萊曼為開發比特幣技術和開採比特幣建立了合夥關係。

原告也因無法追蹤(這一合夥關係)開採的比特幣而受到損害。他(懷特博士)的行為浪費了法院和原告的大量時間和資源。他毫無必要地拖延了這場訴訟。

懷特博士的律師辯稱,實施披露制裁措施從根本上說是不公平的,並且與公正的概念相悖,因為這種制裁剝奪了懷特博士對其案情進行充分訴訟的權利。我認定懷特博士故意向法庭提交偽造檔案,阻礙案件,並作偽證。沒有任何行為(比上述行為)更阻礙司法公正了。我實施的制裁對於實現第37條規則的補救和懲罰目的是必要的。更輕的處罰不足以相稱。

因此,法庭命令:

1. DE210號動議被批准。法庭將考慮與這一動議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

2. 法庭將考慮與懷特博士事關提交截至2013年12月31日比特幣公開地址的動議(DE155號)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

3. 在2019年9月20日或之前,原告可以提交合理費用和成本請求。按照本地規則的時間框架提交回復。各方當事人應在書狀中說明其是否認為需要聽證;

4. 為本訴訟目的,法庭認定/推定以下事實:

(1)懷特博士和戴夫·克萊曼就開發比特幣智慧財產權和開採比特幣達成了50/50的合夥關係;

(2)懷特博士在戴夫·克萊曼去世之前創造的任何比特幣相關智慧財產權都是該合夥關係的財產;

(3)懷特博士在戴夫·克萊曼去世之前開採的所有比特幣都是合夥關係的財產;

(4)原告至今仍保有對上述比特幣以及可追溯至此的所有資產的合夥權益。

5. 本庭駁回懷特博士的第三積極抗辯(誠實信用)、第四積極抗辯(和解和清償)、第五積極抗辯(免除)、第六積極抗辯(給付)、第七積極抗辯(抵銷)、第八積極抗辯(未能減輕損失)、第七積極抗辯(放棄)和第十積極抗辯(防止欺詐)。

以上命令,2019年8月27日,佛羅里達州南部地區西棕櫚灘於本法庭內。

布魯斯·萊因哈特

聯邦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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