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金融監管的話是絕對禁止還是謹慎開放?

買賣虛擬貨幣

區塊鏈金融監管的話是絕對禁止還是謹慎開放?根據全球金融穩定委員會的定義,金融科技是金融與科技相互融合,創造新的業務模式、新的應用、新的流程和新的產品,從而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提供方式形成非常重大影響的業務模式、技術應用以及流程和產品。金融科技全球產生持續而巨大的影響力。與此同時,金融科技存在較大的風險,因此,近年來我國中央金融監管部門釋出了一系列的監管政策與風險警示。

這些監管政策有效遏止金融風險的蔓延,充分彰顯金融監管部門穩定金融市場的決心和化解潛在金融風險的能力。不過,不同的監管政策的效果並不完全一樣。結合監管實際效果,學界有必要對其中一些監管政策再思考,評估部分監管政策是否有微調的必要,以期下一步對金融科技實現更加有效的監管產生良好收效。

在金融科技細分領域,當前對大眾產生巨大沖擊和風險、且對未來社會可能有巨大影響的,非區塊鏈領域莫屬。區塊鏈與金融的結合,將有可能產生諸多應用場景,這至少包括虛擬貨幣發行(如比特幣);數字資產(現實世界資產和權益數字化);跨境支付結算(如Ripple,OKLink);證券登記清算;保險,等等。

當前區塊鏈領域主要涉及的金融風險是區塊鏈專案創業融資(即ICO)和網路虛擬貨幣交易。其中,前者曾經在中國大量面向普通公眾募集主流網路虛擬貨幣(比特幣或以太坊),許多所謂的區塊鏈專案存在造假和涉嫌詐騙,並且涉及人數眾多。後者涉及未經有權機構批准即開設交易所等行為。大部分ICO專案未設定投資者門檻,投機炒作盛行,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基於這種憂慮,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於2017年9月4日釋出《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指出ICO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坊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央行及時叫停ICO專案,國內所有虛擬貨幣交易機構被要求限時關閉,以祛除其中存在的風險。

但是,區塊鏈技術與其它金融科技行業有所差異,尤其是其去中心化特色,使得監管者單純直接叫停所有相關的活動,這種治理在短期內可防範相關風險,長期效果則有待商榷。其是否在大陸範圍內真的禁絕ICO或者虛擬貨幣交易,抑或只是迫使其轉入地下或境外?監管者絕對禁止某樣東西,其問題在於沒有留出時間權衡利弊。綜合多方因素考慮,我們認為相關監管政策尚有再思考的餘地,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當前,我們的政策針對區塊鏈眾籌領域採取一刀切的方式。但是,這個監管政策存在事實上的悖論──一箇中心化的監管機構仍然延續以前針對中心化法律主體進行監管的思維。這種思維和區塊鏈創業領域的去中心化特色之間,存在很大矛盾。區塊鏈領域諸多相關行業往往無特定的法律主體,大量參與者在全球範內任何時間、任何地址自由進入或者退出。這在比特幣的發行機制,以及一些區塊鏈領域的社羣自我維護機制方面特別典型。由此導致一紙禁令在貫徹落實過程中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和目標。

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已經寫入多個國家規劃(包括中國)。區塊鏈具有一些技術革命性特徵,可能代表未來網路技術發展的新趨勢和方向,甚至可能產生一個技術新時代,這些基本取得全球大量技術專家的共識。那麼,我們回過頭來看中國的一些監管政策,可能不一定合適。國家應該在控制金融風險的同時,注重技術創新帶來的巨大社會意義,進而微調現行監管政策。

第二,過去的二十多年中國存在典型的運動式執法,並經常為學者所詬病。當下金融科技領域存在的一些監管政策也存在運動式執法的特徵。如學者所述,人們習慣於運用"運動"思維於"法治"活動中,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則通常以集中檢查、專項整頓、專項執法等形式出現。雖然運動式執法在短期內取得的成績巨大,但是從長遠看,它並沒有達到控制、防範違法行為的效果。運動式執法的臨時性、應急性等特點,違背市場執行規律,使得許多管理部門對市場的整頓和監管處於左右搖擺的狀態。這種運動式執法在金融科技監管領域亦不鮮見,當前區塊鏈監管即有類似特徵。

十九大報告重申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深刻革命。運動型執法模式則和法治穩定性以及從業者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預期之間存在矛盾。科技金融監管政策的性質雖然與法律體系的穩定性要求不完全一樣,但無論是行政執法還是出臺相應政策,仍應該配合法治的穩定性與可預期性。因此,上述區塊鏈相關的禁令型政策以及後續的清理整頓有再思考的餘地。

第三,在當前國內的強勢監管政策倒逼之下,區塊鏈相關業務紛紛移師海外。但是,在調研中,我們發現大量區塊鏈相關業務的主要客戶群體,仍然是中國公民。由於中國經濟體量巨大,普通民眾投資風險意識差,國際上大量區塊鏈專案透過ICO方式向中國公民融資。也有一些中國投資者透過"科學上網"等方式,主動尋求海外區塊鏈專案的投資。網際網路和區塊鏈技術具有打破空間阻礙的特點,單純依靠中國監管機構一紙禁令無法叫停境外ICO,中國公民仍然可能深陷相關投資風險甚至投資欺詐之中。

區塊鏈金融相關風險可以透過點對點的方式傳遞至中國境內的公民,打破了國家疆界的阻隔,給現行監管政策的有效性提出了巨大挑戰──中國監管機構如何對境外侵犯本國公民權益的違法者進行有效執法?考慮到當前監管者行政資源極其有限的情況下,除非面臨極端金融或投資風險,否則監管者很可能對此無暇顧及,鞭長莫及,無法有效保護國內投資者。

第四,我們需要從全球視野反思我們監管政策的制定。區塊鏈技術特徵先天性地決定了它是具有典型的跨國性,無論是區塊鏈ICO融資、虛擬貨幣交易還是大量區塊鏈創業專案本身,莫非如此。因此,單純一個主權國家其實很難對它進行有效監管。與其釋出一個簡單的禁止性命令,不如監管機構敞開懷抱,把它納入某種更為有效的監管渠道之中。

區塊鏈行業存在很強的國際間監管競爭,當中國發文要求關停交易平臺之後,日本幾乎是在同一時間不失時機頒發了交易所牌照。當我們在比特幣與區塊鏈行業(ICO融資)採取完全收緊的政策時,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宣佈批准比特幣期貨正式上線。當我們計劃進一步採取嚴厲措施的當今,有媒體稱,首個由美國納斯達克支援的加密貨幣交易所DX將可能於2018年6月推出。從全球範圍來看,我們可以發現一些發達國家越來越明顯地以合規經營而非絕對禁止的姿態應對這個領域。

金融發達國家的政策在相近的一個時間節點上與我國的政策相背而行,與其說是巧合,不如說此中或有著他們的深思熟慮。自2018年年初以來,諸如法國、加拿大、新加坡、德國、瑞士等越來越多的國家對區塊鏈持謹慎的開放政策,同時強化反洗錢、打擊金融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其中,有的國家的監管方案具備建設性和參考價值。

比如根據是瑞士監管當局的指引,其將ICO所發行的代幣細分為三種代幣類別:支付代幣 (payment token), 功能型代幣 (utility token) 和資產代幣 (asset token)。其中對資產代幣的定義比較寬泛,並且強調資產代幣都會被當作證券進行監管。總體言之,中國此前是對比特幣或代幣一直定性為虛擬商品,排除它的金融屬性定位。從當前的實際情況與國內後續出臺的政策來看,這樣的單一定性恐怕並不充分。這意味著,從全球範圍來看,區塊鏈相關專案將獲得越來越多的生存空間。一紙禁令,也許在不久的將來和這個時代不再相宜。

當然,中國政府的一些政策明確和認可了區塊鏈技術的巨大作用。在2017年以來,中國發布了《關於積極推進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的指導意見》《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等,這些政策均肯定了區塊鏈技術在推進金融行業中的正面價值。但是在防範區塊鏈相關金融風險方面,相關政策則走向了另一個極端。

自全球視野觀之,諸多發達國家在推動包括區塊鏈在內的金融科技的產業發展。行業的繁榮程度與是否具備競爭優勢,與其背後相關監管政策之優劣息息相關。有效和優秀的監管政策必然會助推這個行業在降低金融風險的同時,更加快速發展。各國監管政策間的競爭對行業發展而言,具有根本性和全域性性,並很大程度決定了金融科技的未來發展狀態。金融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對已有監管政策進一步深入研究、動態評估和再反思,顯然極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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