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香港運營持牌虛擬資產交易所? | 解讀SFC監管新規

買賣虛擬貨幣

11月6日晚,香港證監會(簡稱“SFC”)釋出關於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立場書(簡稱“立場書”)。

立場書主要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闡述SFC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監管方針,第二部分介紹當前全球虛擬資產發展背景及SFC對虛擬資產監管的方針變化歷程,第三部分系統敘述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監管框架及發牌條件,最後闡述未來走向,併發布長達四十餘頁的附錄:《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發牌條件和條款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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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日,SFC釋出《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臺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宣告》。針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宣告》闡述了一個概念性框架,並表示將與有意並已證明其致力於達到的嚴格標準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合作,將其納入證監會監管沙盒,同時考慮在適宜時機發出牌照,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進行密切監察。但如果證監會認為由於無法充分處理所涉及的風險,以及不能確保投資者會得到保障,則不會發出牌照。

在與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運營者多次會面並深入審視虛擬資產交易技術、營運及其他範疇後,SFC此前口中的“適宜時機”似乎已經到來。此次出臺的立場書明確了監管範圍及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發牌條件。

(1)只要存在證券型代幣交易,就屬於SFC監管範圍

立場書表明,只有對客戶提供證券型虛擬資產或代幣交易服務的平臺才屬於SFC監管範圍。SFC無權對僅買賣非證券型虛擬資產或代幣的平臺發牌或做出監管。

立場書釋出當天,SFC行政總裁歐達禮在金融科技週上表示,比特幣不是證券。這就意味著,如果虛擬資產交易所僅買賣比特幣,在香港無須受SFC監管。

雖然非證券型代幣的交易活動不屬於SFC監管,但只要在香港地區營運,且在其平臺上提供至少一種證券型代幣買賣的交易平臺,便會屬於SFC的管轄範圍。也就是說,即使平臺上買賣的虛擬資產中只包含一種證券型代幣,都在此次新規的監管範圍之列。

(2)6項發牌條件,12條合規要求

此次SFC準備為合資格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頒發的牌照是第 1 類(證券交易)及第 7 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的牌照。

相較去年11月1日的《宣告》,此次SFC釋出的立場書進一步明確的發牌的核心原則和條件。根據立場書,交易平臺要想在SFC申領牌照,需滿足以下6個條件:

a、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

b、必須遵守《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條款及條件》;

c、必須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帶服務或活動或對現有服務或活動作出重大改變的計劃或建議,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書面批准;

d、必須就任何在其交易平臺增添任何產品的計劃或建議,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書面批准;

e、必須就其業務活動以證監會訂明的格式每月向證監會提供報告。有關報告必須在每個歷月結束後兩個星期內及另外應證監會的要求呈交給證監會;

f、必須委聘一家證監會可接受的獨立專業公司,以對持牌人的活動及營運進行年度檢視,及編制一份確認其已遵從發牌條件和所有相關法律及監管規定的報告。首份報告必須在牌照獲批准的日期起計18個月內呈交給證監會,其後的報告應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及另外應證監會的要求呈交給證監會。

其中,第二項發牌條件中要求平臺營運者遵從的相關條款及條件,在附錄中做了詳細的解釋,一共包括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12個重要方面的條款和條件,分別是:財務穩健性、營運、預防市場操縱及違規活動、與客戶進行交易、保管客戶資產、風險管理、交易平臺及網路保安、利益衝突、儲存記錄、核數師、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持續彙報/通報責任等

在保護客戶資產方面,為投資者虛擬資產的安全性,SFC要求交易平臺運營者確保把98%的客戶虛擬資產儲存線上下錢包(即離線錢包),線上錢包持有的客戶虛擬資產不得超過2%

此外,平臺運營方需要設有詳盡的程式,從操作及技術角度處理硬分叉(hard fork)或空投(air drop)等虛擬資產的特定事件。

(3)所有持牌機構將會被SFC納入監管沙盒

對於願意並有能力領取牌照的平臺,SFC已經制定了一套與適用於持牌證券經紀商及自動化交易場所標準相若的嚴格標準。

但SFC也表示,即使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獲SFC發牌照並受其監管,在該平臺上買賣的虛擬資產並不受適用於以傳統方式銷售“證券”或“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認可或招股章程登記條文所規限。SFC並無適用於非證券型虛擬資產要約的其他強制披露規定。

另外,平臺一旦成功申領SFC的牌照,該平臺所運營的所有業務範疇都將被SFC納入監管範疇,即使證券型代幣的交易活動只佔平臺整體業務的一小部分。

同時,所有持牌機構將會被SFC納入監管沙盒,在一段時間內接受密切及嚴謹的監管。這也是對去年11月1日《宣告》內容的進一步延續。

(4)部分平臺不申領牌照是它們的自由選擇

SFC在立場書中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監管範圍、發牌條件以及監管框架做了系統闡述,但並未強制要求所有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全部申領牌照。

這是因為SFC已經意識到,部分平臺可能認為SFC的監管要求過於繁重,以及它們寧願經營完全不受監管的業務,所以不會在新的監管框架下向SFC申領牌照。SFC表示,這是它們的自由選擇,只要它們能確保在其平臺上買賣的虛擬資產並非《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券”或“期貨合約”即可。

但如果交易平臺抱著僥倖心理,在未獲得SFC牌照或許可時,在香港銷售或者買賣證券型虛擬代幣或虛擬資產期貨合約,均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或《賭博條例》(第148章)。一旦違反這些規定,相關人員可能會被檢控,甚至受到對應的刑事制裁。

(5)3類不被接納申領牌照的交易平臺

除了對發牌條件和監管框架的闡述,立場書中還指出了至少三類無法向SFC申領牌照的交易平臺,分別是:

a、直接提供點對點交易服務,但投資者始終保持對自身資產的控制權;

b、為客戶進行虛擬資產交易但未能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c、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6條,除非牌照申請人為適當人選,否則SFC拒絕批給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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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區塊鏈和虛擬資產的監管,香港始終走在全球前沿。SFC對虛擬資產尤其是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監管方針也一直隨著市場的變化與時俱進。

最早SFC會對虛擬資產的監管方針與全球大部分地區類似,透過釐清各種虛擬資產和涉及這些資產的某些特定活動的性質,來確定如何受到現有監管制度的規管。這要求監管部門對虛擬資產的性質和分類標準十分清晰,按照每一種代幣的條款和特點進行性質分類。

但加密資產市場處於高速發展中,每種代幣的條款和特點也會隨著時間不斷演變。所以,為了闡明在監管方面的立場,當時SFC發出了多份宣告及通函,加強投資者教育和對涉嫌犯有失當行為的人士採取監管行動。包括,2017年9月5日《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宣告》、2017年12月11日《致持牌法團及序號產生器構的通函——有關比特幣期貨合約及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投資產品》以及2018年2月9日《證監會告誡投資者防範加密貨幣風險》等。

然而,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還是逐漸找尋到了在SFC和香港其他監管機構的監管範圍外運營的方式。為了應對變化,SFC在2018年11月1日採取了新的監管方針,將部分牽扯到眾多投資者的虛擬資產活動納入監管範圍。

當時SFC規定,無論虛擬資產是否構成“證券”或“期貨合約”,投資組合完全或部分投資於虛擬資產,只要以虛擬資產為投資標的,基金管理人和分銷商均需取得授權,並納入監管。這一方針使得投資者在基金管理層面和分銷層面得到保障。但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當時並未提出明確的監管方針,僅制定了《可能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概念性框架》。

時隔一年之後,全球虛擬資產市場早已今非昔比。ICO熱潮雖有所減退,但STO和IEO顯著增加,穩定幣概念引發全球央行及金融監管機構的關注,包括比特幣期貨、期權、掉期等各類虛擬資產衍生品應運而生,虛擬資產已經逐步延伸至金融市場,和某些證券監管的範疇之內。同時,越來越多的傳統金融機構和網際網路企業進入這個市場,整個虛擬資產的生態系統正在穩步擴張並日益複雜。

在這種背景之下,SFC再次對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下發監管指引檔案,開始接受有意願並有能力遵守發牌準則和持續履行規定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牌照申請。

在SFC看來,對部分虛擬資產交易配套批發牌照,能使投資者便能輕易區分受規管和不受規管的平臺,在一定程度上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安全。

香港國際新經濟研究院高階研究員付饒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雖然只是一份立場書,但這份檔案可謂是事無鉅細,就連虛擬資產特有的硬分叉 (hard fork)或空投(airdrop)也做了監管。可以說,新監管條例雖然脫胎於傳統交易的監管經驗,但是卻針對“虛擬資產”這一全新的資產形式做了適應性調整和更新,最終使這份監管檔案看起來更為嚴格和全面化。

他還認為,立場書的內容說明香港已經間接承認了STO。北京植德律師事務所也撰文稱,對於境內區塊鏈以及傳統行業的從業人員而言,香港新規的推出意味著STO方案除了美國之外又多了一個司法區域的選擇。文章表示,一個合規的而且商業成功的STO需要考慮的不僅僅是法律規定,更重要的是交易架構、中介機構以及交易平臺的選擇,譬如,一個有足夠市場深度的交易平臺往往是STO商業成功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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