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量化交易,是否受法律保護?

買賣虛擬貨幣

提及涉及比特幣等數字資產的理財,就不得不提量化交易。如果你是數字資產的持有者、愛好者,那你也一定聽過或參加過有量化交易宣傳的一些活動。該類量化交易委託理財的標的物多為比特幣等數字資產,在法律實踐中,該類委託理財活動是否受到法律保護?法院如何看待該類理財活動?我們將以北京法院近期的幾起案件為例,闡述上述問題,希望對實踐中遇到類似問題的讀者朋友有所幫助。

案件檔案

審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9)京0111民初21457號

案由: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審判程式:一審

判決時間:2020年08月24日

o1案件簡介

A軟體系某資料服務公司運營的手機應用程式,嚴某於2019年1月15日,透過在A軟體上實名註冊的賬號向某資料服務公司指定的收幣地址交付5個比特幣,委託某資料服務公司進行比特幣的量化交易理財。根據合同理應在2019年7月19日贖回託管的BTC,但是在2019年6月10日前後原告發現該公司突然失聯,故訴至法院,要求:1.要求償還原告交付給被告的虛擬財產合計5個BTC(摺合人民幣40萬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o2委託理財協議基本情況

二、委託事項:甲方將5個BTC(以下簡稱“委託品”)委託乙方進行管理。委託方式:1、甲方將需委託管理的委託品存入乙方指定交易所託管賬戶。2、甲方授權乙方使用合約、現貨、品種互換等方式對委託品進行管理。3、委託期限:1年。4、委託開始:委託品劃轉至指定交易所賬戶,即視為甲方已將委託品交付給乙方管理。

三、交易約定:1、甲方務必對乙方的一切交易資訊及相關交易資料嚴格保密,未經授權不得透露給任何第三方。乙方務必對甲方的資料嚴格保密,未經授權不得透露給任何第三方。2、甲方有權瞭解委託品收益狀況。3、乙方必須根據本協議約定的具體管理要求進行管理,若委託實際情況與該管理要求不同,則乙方應及時與甲方溝通,經甲方確認後方可繼續進行管理。

四、收益分配及風險負擔:

1、業績及收益分配:計算方式按委託品數量計價結算。截至清算日,按照委託品年化收益,乙方計提管理收益的20%。

2、管理費、認購費、贖回費。管理費為資產管理額的2%,前置收取。管理費=資產管理額×2%。無認購費。贖回費為贖回金額的1%,到清算日清算則無贖回費。贖回費=回贖金額×1%。

3、風險負擔及止損。(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國家法律法規變更約束導致本協議實際無法繼續履行,則本協議自動終止,乙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雙方根據協議終止之日賬戶內資產狀況依據利潤分配條款進行分配(不可抗拒因素的定義參照相關法律法規)。(2)乙方承諾,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將協議期內虧損控制在起始資產的15%以內。(3)協議期間,委託品的虧損在起始資金15%以內時,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協議期間委託品的虧損達到起始資金15%(含)以上時,乙方應立即停止交易,甲方有權隨時終止本協議。

4、贖回:依照委託管理服務章程約定,甲方可在開放日進行贖回。贖回開放日為每季度第一週,甲方需在贖回日前14日提出贖回申請。

5、清算:依照委託管理服務章程約定,甲、乙雙方在清算日依照業績及收益分配約定進行清算及分配。

五、違約責任。

1、委託品到賬後,乙方違約挪用委託品的,應返還挪用資金並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損失,且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協議。

2、在約定條件已滿足的情況下,若因甲方原因導致損失的,甲方自行承擔損失。

3、若甲方未能依約將乙方應得收益劃付給乙方的,自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起,應按照應劃未劃資金金額的千分之三每日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o3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嚴某與某資料服務公司簽訂的《委託管理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

根據2013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釋出的《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及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資訊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確定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且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亦未對持有比特幣予以否定,故比特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本院依法審理並缺席判決。

法院判決:某資料服務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嚴某5個比特幣。案件受理費,公告費用(以公告費發票金額為準),由某資料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o4鏈法案評

上述案件是北京房山區人民法院近期幾起涉及到比特幣量化交易理財案件中的一件,其他幾件案件的基本案情、裁判思路、法院觀點等內容大致與上述案例一致。這幾起案例中的裁判思路折射出了北京法院對於涉及到比特幣等數字資產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基本觀點,具體如下:

1.該類案件的案由為「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或者「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的上級案由為「合同糾紛」,其項下包括「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和「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委託理財是指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將該資產投資於期貨、證券等交易市場或透過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得收益由雙方按約定進行分配或有受託人收取代理費的經濟活動。

其中,「金融委託理財」,又稱金融機構委託理財,是指客戶將資金交給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作為受託人的委託理財形式。在我國,從事委託理財業務的金融機構主要有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五類。

「民間委託理財」,又稱非金融機構委託理財,是指客戶將資產交給資產管理公司、投資諮詢公司、一般企事業單位等非金融機構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機構作為受託人的委託理財形式。

本案就屬於「民間委託理財」。

2.以比特幣為標的物的委託理財合同(量化交易合同),依法成立,受到法律保護。

本案當中,無論是原告起訴時的訴求,還是法院的判決,都將比特幣視為歸還的標的物。法院的觀點也非常明確,案涉的《委託管理協議》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

因此,以比特幣等數字資產為標的物的量化交易合同,在法律上視為民間委託理財合同,只要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就是有效的。

合同有效就意味著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其履行,並承擔違約責任。

3.比特幣法律屬性及其交易行為是否合法?

在認定比特幣的法律屬性時,除了本案之外,在(2019)京0111民初19452號民事判決、(2019)京0111民初21966號民事判決、(2019)京0111民初21131號民事判決中,法院均認為:

比特幣作為虛擬商品,本身不包含固有價值,但比特幣持有人透過分佈儲存且全網確認的“公共記賬簿”(資料庫)所記載的資訊而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比特幣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故比特幣應屬於合同法上的交易物件,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

4.投資人在進行量化交易理財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1)簽署書面合同,協議內容應做到具體且完整

本文提交的四個比特幣量化交易糾紛案件,均簽有書面的合同。在合同當中,對具體委託事項(委託方式、委託期限等)、收益分配、贖回條款等有明確約定,這是在出現糾紛以後守約一方要求違約一方承擔責任的事實依據。

(2)設定止損線

止損線也非常重要。實踐當中的比特幣量化交易理財一般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投資人直接將比特幣交付量化機構操作,轉移了比特幣的佔有。另一種是量化交易機構直接在投資人的賬戶進行操作,量化機構沒有提幣權,沒有轉移比特幣的佔有。

在合同當中約定相應的止損線,比如明確止損線的比例,在比例範圍內,量化機構不承擔責任,超過止損線的,量化機構應停止操作。這樣既有利於維護投資人的利益,對量化機構也是保護。

(3)業績及收益分配

這應當是合同中最核心的條款,也是雙方最關注的問題。比如業績的計算方式,收益如何分配等。

(4)退出機制

即如何贖回,贖回的時間節點,怎麼贖回,條件是什麼,需要以書面的形式確定下來。

(5)違約責任分配

違約責任的設定,更加傾向於對投資者的保護。因為在通常情況下,投資者需要將自己持有的比特幣交付給量化機構,失去對比特幣的控制權,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量化機構違約,如何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是什麼,賠償的主體和內容是什麼,如果透過書面形式確定下來,將會有利於對投資者的保護。

免責聲明:

  1. 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鏈報觀點或立場。
  2. 如發現文章、圖片等侵權行爲,侵權責任將由作者本人承擔。
  3. 鏈報僅提供相關項目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推荐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