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種監管的不透明和混亂,最近的一個例子是發表在2020年6月24日的《聯邦公報》上的CFTC對作為交易媒介的某些數字資產(俗稱“虛擬貨幣”)是否已經發生“實際交割”的解釋指南。在進一步研究該指南之前,讓我們先從1936年的《商品交易所法》開始。
2020年1月9日,土耳其,Izmir的洋蔥陷入僵局
除了洋蔥以外的任何東西比特幣和其他數字資產作為商品的優先權來自於1974年修訂的1936年商品交易所法(CEA)中的商品定義。“商品”的定義包括“除洋蔥以外的所有其他商品和物品。以及在* * *境內目前或將來交易的未來交貨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服務、權利和利益** *。” 1982年,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對GNMA期權交易的裁決稱,“透過這項修正案,除了洋蔥以外的任何商品都可以成為一種“商品”,因此只要其期貨在某些交易所交易,就可以接受CFTC的監管。”“這樣可以清楚地說明商品這個術語嗎?”有趣的是,1982年SEC和CFTC對GNMA期權的監管案的判決結果對CFTC有利。這一觀點極大地擴充套件了CFTC的監管範圍,包括所有的期貨、期權和掉期交易,甚至包括證券和其他工具。除了作為衍生品進行交易的洋蔥,其他任何東西都可以是大宗商品,也許衍生品是大宗商品,但不是原始工具。美國證交會和其他監管機構控制著各種證券的交易,儘管這些證券的衍生品在許多交易所交易。這種規定的存在使上述爭論得到了證實。1982年的裁決涉及GNMA期權交易。起初,它稱GNMA是“證券和大宗商品”。然後,它明確地澄清,期權是商品,因此屬於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職權範圍。然而,它謹慎地掩蓋了GNMAs本身是否為證券的問題。由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監管的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交易就是1982年裁決的結果。CFTC在2015年對Coinflip提起訴訟,指控其交易不受監管的比特幣期權和期貨。然後繼續用“除了洋蔥什麼都可以”的論點來斷言比特幣是一種商品。CFTC稱比特幣監管和任何其他加密貨幣監管都在他們的職權範圍內。這可能包括基於商品的任何工業代幣。對於基於實際商品的代幣,很容易看到它們之間的聯絡。有了這樣的開端以及巡迴法院對它的解釋,就很容易明白為什麼對數字資產的監管會產生混亂。聯邦公報/第85卷第122號/ 2020年6月24日星期三/規則條例在CFTC對數字資產(通常被稱為“虛擬貨幣”)實際交付的解釋指引中,有兩到三個要點。在指南中,數字資產這一術語可與用作交換媒介的合格術語數字資產在指南中互換使用。我們即將建立一個代表各種數字資產的數字市場。這些資產包括現實世界資產、現有證券和債券等其他工具。指南並未提及不具備作為交換媒介參與資格的數字資產。第二點是,除非買方對用於商業的資產擁有完全的控制權,而賣方或賣方的代理人不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否則實際交付不會發生。這是一個功能性的定義,很合乎情理。第三點,實際交付必須在28天內進行,這可能是根據實際交付的實物商品而定的。虛擬貨幣28天的實際交付期限即使不是荒謬的,也顯得過於漫長。清晰、對消費者的實際保護、基於實際資料和產品的動態指導,似乎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除非這些條件存在,否則一個充滿活力的數字資產和新產品市場將是我們無法企及的。儘管被稱為實驗室,但它似乎沒有進行實驗的任何設施。當實驗室負責人是律師而不是技術人員時,這是在意料之中的,技術專家在大多數監管機構中似乎也沒有多少發言權。由技術熟練的參與者控制與設定的實驗室是真正的改變的地方。這些應該成為美聯儲、美國金融業監管局、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等機構的一部分。來自實驗室的結果應該輸入到監管指導中。理想情況下,應該由一個由業務專家、開發人員、效能專業人員、測試人員、網路安全專家、監管人員、部署專家和經濟學家組成的團隊來推動實驗。如果可能的話,實驗應該複製真實世界的資料,模擬真實世界的情況。這是一個艱難的時期,然而,當前的事態發展揭示了傳統智慧和監管制度的侷限性,這些制度與長期以來的先例結合在一起。現在是時候利用這些經驗教訓,並與我們所掌握的所有工具合作,為未來作準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