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版“監管沙盒”提速背後 如何順利“出盒”成關注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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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釋出深圳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應用公示(2020年第一批),對4個擬納入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的應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是深圳公示的第一批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應用。

自2019年12月底北京開啟監管沙盒試點後,中國版“監管沙盒”程序不斷加速。截至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三個城市累計已有29項創新試點應用“入盒”。

北京市網路法學會副秘書長車寧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對比3個城市已經公示的試點應用專案,可謂各有特點。其中,北京試點專案偏向基礎性、通用性應用;上海試點專案可能出於產業政策方面的考慮,所以區塊鏈類應用專案較多;深圳試點專案則更偏向於場景應用類。”

“監管沙盒”目前仍是一套成長中的機制,相較於專案的前期“入盒”,後續專案如何順利“出盒”,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

深圳監管沙盒專案偏向場景應用

所謂“金融監管沙盒”,是指在監管機構的主持與監控下,在一個相對封閉的安全環境中,在特定的時間段內,允許一些金融企業或科技公司開展金融創新,無論創新效果如何,事後都不追究企業的違規責任。

監管沙盒最早起源於英國,目前各國在監管沙盒的設立理念、運作模式、保障機制等方面既有相同之處,也有區別。2019年12月份,央行支援在北京市率先開展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隨後中國版金融科技“監管沙盒”落地,旨在引導持牌金融機構、科技公司,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運用新興技術驅動金融創新、賦能金融提質增效,著力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深圳市日前公示的首批試點專案已是第三個城市公示的第四批“監管沙盒”專案。《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此次深圳市公示的4項創新應用中,有3項應用型別是金融服務,分別為百行徵信信用普惠服務(申請主體為百行徵信)、基於TEE解決方案的智慧數字信用卡(申請主體為中信銀行信用卡中心、華為)、基於智慧風控的面向產業網際網路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其餘1項應用型別為科技產品,是由微眾銀行、中國銀行深圳分行共同申請的基於區塊鏈的境外人士收入數字化核驗產品。

從應用技術看,深圳公示的首批創新應用均用到大資料技術,此外還應用到區塊鏈、雲端計算、人工智慧、智慧終端安全晶片(SE)和可信執行環境(TEE)等其他資訊科技手段。

《證券日報》記者還發現,徵信機構首次出現在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應用中。百行徵信創新應用說明書顯示,其主要有三方面應用:一是透過對接福田政務審批系統,將徵信資料應用於現場服務視窗辦理的各項政務審批和繳費等業務中,實現政務服務快速辦理;二是透過個人使用者的基礎資訊和政務審批結果進行信用資訊採集,豐富徵信資料來源渠道,提高徵信模型的準確度和有效性;三是在“徵信+政務”的基礎上,探索開發“徵信+繳費”“徵信+繳稅”等多種模式。

車寧指出,“此次徵信機構入圍確實是個亮點,從深圳公示專案來看,業務範圍進一步擴大。另外,上述4個產品中,有兩個與風控相關,這也是深圳首批試點應用專案的一大特點。”

監管沙盒機制仍需不斷完善

中國版“監管沙盒”程序不斷提速。2019年12月5日,央行啟動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工作,之後金融科技監管沙盒迅速落地。2020年1月14日,央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釋出《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應用公示(2020年第一批)》公告,對6個擬納入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的應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3月16日,北京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第一批創新應用完成登記,將向使用者正式提供服務;4月份,金融科技“監管沙盒”試點城市進一步擴大到上海市、重慶市、深圳市、河北雄安新區、杭州市、蘇州市等6市(區);6月2日,北京第二批“監管沙盒”試點名單公佈;7月份,成都、廣州先後宣佈獲批開展人民銀行總行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試點城市擴大至9城;7月21日,上海首批金融科技“監管沙盒”應用名單出爐;7月31日,深圳監管沙盒首批試點應用名單公示。

雖然各城市的“監管沙盒”正在積極擴圍提速,但不可否認的是,監管沙盒目前仍是一套成長中的機制,相較於專案的前期“入盒”,後續專案如何順利“出盒”也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

據接近“監管沙盒”評測的知情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透露,“目前各城市對專案‘出盒’已有一套監測機制,主要關注兩個方面:一是監測風險,既包括業務本身的風險敞口,也包括系統自身技術及資訊保安等方面的風險;二是考量業務成熟度,主要考量市場對專案的接受、認可程度,以及是否具有可持續性。但是,監管沙盒機制需要出臺一套相對完善的管理辦法,不僅僅是抽象的、原則性的,而是更具體、可實操的管理辦法,既能對‘入盒’專案的發展起到規範作用,也能為專案‘出盒’設立前置條件。”

對於“出盒”方面的規則,麻袋研究院高階研究員蘇筱芮認為,需要從“入盒”標準切入。“從北京、上海等地的專案徵集公告資訊來看,需要重點監測的標準主要有這幾項:一是預期效果,從徵集公告所附的申請表來看,申請主體需填寫對專案的預期效果、預期規模進行評估,前期監管正是透過這種預期效果來進行遴選;二是風險可控,專案能夠在風險把控措施、補償機制和退出機制等方面做到詳盡規劃後,才能具備‘出盒’的基本條件;三是消費者保護,金融科技專案的創新,最終是要被推向市場,因此專案需要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例如上海在《金融科技創新應用宣告書》中明確要求申請主體填寫機構投訴及自律投訴的渠道方式。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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