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法研究|Staking Economy法律風險分析及應對(上)

買賣虛擬貨幣

Staking 經濟在法律上意味著什麼?staking經濟的法律風險有哪些?其數字貨幣抵押或者質押的說法是否被法律認可?區塊鏈領域的數字貨幣錢包生態服務提供商如何開展合規工作、做好風險防控?

鏈法律師團隊針對Staking經濟撰文兩篇,這是本系列的上篇,主要就staking經濟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下篇將對法律風險防控提出解決思路和方案。

近日,大資料頭部企業同盾科技、魔蠍科技以及國資天翼徵信,加上前些日子被查的區塊鏈企業公信寶,惡意網路爬蟲肅清力度加大,政府部門對個人資訊保護及資料合規的監管態度堅決、力度加大。

與此同時,相關部門對違規獲取使用者資訊App為期一年的專項治理活動進入最後階段,治理力度不斷加大。而對於個人資訊保護、資料合規方面的政策釋出和實施,也進入了井噴期。

前些日子,當公信寶被調查時,大家在詫異的同時,也在感嘆一家區塊鏈企業,出了問題竟然不是因為虛擬貨幣,卻是因為大資料。當時鏈法律師團隊在撰文時就提及,這並非偶然,並非空穴來風,因為,監管的靴子就在逐漸落地。除了幣圈融資之外,資料不合規可能會成為行業的又一紅線。

(四川公安淨網行動,區塊鏈企業是重點治理物件)

目前,對於staking的介紹、分析、報告的內容有很多,但是卻鮮見有關對staking進行法律分析的文章。staking這一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直接關乎法律適用,進而關乎區塊鏈企業如何開展合規工作。

對於採用POS(proof of stake)共識機制的區塊鏈社羣,持有的虛擬貨幣越多、成為驗證節點並獲得相應收益的概率越大,出於收益最大化的考慮,Staking經濟應運而生。

staking 經濟的運營模式為:“節點服務商(包括錢包、交易平臺、專業服務提供商等)接受持幣人的委託,作為區塊鏈專案驗證節點透過出塊或代投選舉等方式獲得獎勵。獎勵包括交易費、區塊獎勵分紅和委託管理手續費。與此同時,持幣人透過質押、委託鎖倉等行為獲得一定Staking利息”。

鏈法律師團隊龐理鵬認為,從法律角度而言,上述操作過程可以理解為:原持有者將其持有的虛擬貨幣轉移給節點服務商,由節點服務商代為管理,同時節點服務商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節點服務商有義務向原持幣人轉交收益。在固定的期限(鎖倉)屆滿後,原持幣人有權要求節點服務商返還此前轉交的虛擬貨幣。

staking的本質在於「幣權即權利」。通常情況下,大家認為或者會表述為抵押或者質押一定數量的通證,參與pos通證生態活動而獲得收益的過程。抵押或者質押本身作為一種圈裡的說法無可厚非,但是這兩個詞彙在法律上是有確切的含義以及規定的。

法律視角上,staking到底是什麼?

首先,staking不屬於法律上的抵押或者質押。

普通人往往將原持有者將其持有的虛擬貨幣轉移給節點服務商的行為稱為抵押或者質押,但法律上的抵押或者質押指是一種擔保行為,其指的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債權人與抵押人或者質押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抵押或者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行為。

因此,鏈法律師團隊劉浪認為,由於staking中根本就不存在所謂的主債權,所以抵押或質押也就無從談起。如果不被認為是抵押或者質押,那麼有關抵押和質押的法律法規自然也無法適用,如果staking運營者和投資人之間因staking出現了糾紛,法律適用和裁判結果都將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其次,如果節點服務商對委託人轉交的虛擬貨幣僅僅是持有,而不做任何處分的話,staking類似於實踐中的「股權代持」,暫不考慮虛擬貨幣的特殊性,受託人有義務依照約定轉交收益和返還虛擬貨幣。

在這裡可以補充的是,人們對虛擬貨幣(僅指執行在區塊鏈社羣中的虛擬貨幣)所享有的權利與股權存在很多類似之處,比如從法律性質來看兩者都包含取得收益的「財產性權能」和參與公司或社羣治理的「人身性權能」;

從經濟性質來看,權利人持有的股份或虛擬貨幣數量是相對固定的,但這些股份或者虛擬貨幣的價值卻隨著市場不斷在變化。當然,股權和人們對虛擬貨幣的權利也存在明顯的不同,股權是股東基於出資而對公司享有的法定的權利,人們對虛擬貨幣所享有的權利卻並非源自法律規定,而是源自“共識”。

再次,如果節點服務商會對委託人轉交的虛擬貨幣進行操作或者處分的話,委託人與節點服務商之間有可能成立「借貸或者委託理財法律關係」。

對於借貸關係,“保本”是應有之義,但利率存在法定限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借貸法律關係中,高於36%的年利率不受保護。當然,該司法解釋針對的的是貨幣資金借貸法律關係,對於虛擬貨幣是否適用需要進一步研究和討論。

如果不考慮staking當中的保底,與常規的法幣委託理財中保底的區別。

對於委託理財法律關係,“保底條款”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有的法院認為:“(合同)約定有委託人不承擔本金虧損風險的約定,具有保底條款的性質,應屬無效約定。保底條款系委託理財合同的核心條款,保底條款無效導致合同整體無效(參見,唐盈盈黃妍妍,投資理財有風險,法官說案來支招,載《人民法院報》2018年09月09日第3版)”。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有的法院認為,在民間委託理財合同中,保底條款雖然是雙方以意思自治的合法形式對受託行為所設定的一種激勵和制約機制,但基於民商法基本原理、法律禁止性規定和市場基本規律,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類保底條款無效,造成的損失應根據公平原則和過錯程度進行合理分配【案號:(2014)岱商初字第815號,(2015)泰商終字第382號】。

最後,從法律角度來看,當前的staking經濟可謂是遍地風險。

我們常講,在區塊鏈行業,最大的風險來自政策風險。Staking經濟作為區塊鏈這種新事物上衍生出來的新事物,自然面臨著更多的不確定性。

從投資人的角度而言,在轉交虛擬貨幣後,委託人和節點服務商之間成立債權債務關係,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依靠合同約定。但遺憾的是,我們體驗了幾款staking服務後,發現相關節點服務商並未向委託人提供明確或完整的合同文字。在此情況下,一旦發生爭議,不僅是委託人的權益將難以保障,經營者也將面臨糾紛不能依照約定進行解決的境地。

因此,鏈法律師團隊郭亞濤認為,無論是對staking經營者來說的必要法律風險防控,還是對投資人來說的權利義務明確,一個有效的法律文字是有必要的。

此外,由於虛擬貨幣完全由節點服務商控制,在監管缺失的情況下,節點服務商有可能以高回報率為誘餌,透過借舊還新的方式形成龐氏騙局(比如很多跑路的錢包產品)。因此對於投資人來講,還是要選擇公信力比較強的平臺。

從經營者的角度而言,與虛擬貨幣投資相關的行為帶有明顯的金融屬性,相關金融市場監管法規對此類行為存在適用的可能性,擾亂金融市場秩序還有可能構成犯罪,因此,staking經濟中的合規風險一直存在。

區塊鏈行業政策的不確定性,加之近日國家層面對於App獲取個人資訊等方面的個人資訊保護力度的暴增,使得圍繞數字貨幣錢包開展相關生態服務的企業,亟需開展一系列的合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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