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釋出關於判斷通證是否屬於證券的指導檔案

買賣虛擬貨幣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釋出了一份數字資產投資合同框架,旨在為加密公司提供判斷有關加密貨幣是否為證券的指導。這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FinHub計劃的第一個重要工作。該計劃是SEC於2018年10月啟動的一個戰略小組,負責與金融科技和加密貨幣公司聯絡,並致力於更具實質性的監管指導。
這一具體框架是經過執法部門多年指導下總結出臺的。在執法部門的指導下,SEC對實行通證銷售後的1CO運營商和通證專案公司進行起訴,以懲罰那些利用2016至2017年牛市中採取惡劣和不擇手段的方式牟利的機會主義者。這份13頁的新框架,對於加密貨幣公司而言將將是一枚明確的試金石,可以測試SEC是否會將某種資產視作證券。不過,就像SEC過去針對1CO協調者和經紀人/交易商的執法一樣,該指導不僅限於通證專案,也適用於加密貨幣交易所、託管組織、對沖基金、營銷公司和“其他專業服務”。“隨著金融技術、資本形成方法和市場結構的不斷髮展,市場參與者應該意識到,他們可能正在開展的活動屬於我們管轄範圍”,SEC在有關這份新報告的新聞稿中表示。 “該框架並非旨在對法律進行詳盡的概述,而是幫助市場參與者評估聯邦證券法是否適用於特定數字資產的發行、銷售或轉售的分析工具。”
這份指導檔案的重要性那麼,什麼時候加密貨幣發行會被視為一種證券呢?這份檔案以豪伊測試(Howey Test)為起點參照。豪伊測試是1946年最高法院判決所確定的投資合同的定義的試金石。值得注意的是,該測試不僅關注正在發行或出售的資產,還關注它的提供或銷售方式。這對1CO來說意義最為重大,因為SEC多年來一直熱衷於提醒投資者和企業家,堅持簡單地稱加密貨幣為“應用型通證”且難以擺脫證券屬性。該指導意見稱:“根據豪伊測試,當資金投資於一家普通企業,並且合理地期望從其他人的努力中獲得利潤時,就會存在‘投資合同’。” “一種特定的數字資產在其發行或銷售時是否滿足豪伊測試取決於具體事實和環境。”該檔案接著確定了構成投資合同的三個主要條件,即:被投資的資金或價值(無論是法定貨幣還是加密貨幣),存在“共同企業”(即,某些中心化實體提供合同,並與其購買者分享共同利益),以及存在利潤或回報的期望。由於前兩項內容比較枯燥(並且檔案指出,根據其經驗,SEC認為大多數通證銷售都滿足這兩項標準),框架非常徹底地揭示了第三點的具體條件和細微差別。
該檔案指出,基本上,如果其購買者依賴“積極參與者”(即中心化實體)的努力並且存在“合理的利潤預期”,則通證可能被視為證券。實質上,如果經理、公司或某個中心化實體指導加密貨幣的發展並且對其成功負主要責任,那麼它就是一種證券。引申而言,如果通證持有者期望“積極參與者”透過其管理努力讓價格上漲,並且如果“積極參與者”承諾在專案/收益的前景中擁有所有權,並且直言不諱地推廣專案以刺激價格升值,那麼這就是一種證券。對SEC而言,通證價格上漲並不等同於豪伊測試下的利潤,因為投機性資產的價格上漲來自市場力量,而非實際的公司運營和收入流。考慮到所有這些因素,該檔案證實了SEC在將比特幣和以太坊從證券市場中排除時所說的話。從本質上講,如果一個專案足夠去中心化,有一個明確的工作產品,其通證的價值與應用相關,而不是對利潤的預期,那麼它就不是一種通證。總而言之,如果對通證的利潤是由投機驅動,並且它的開發是中心化的,那麼這種通證就是一種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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