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仲裁機構表示,儘管中國央行禁止比特幣交易,但是作為一種有經濟價值的財產,版本仍然受到法律保護。
週四,深圳的國際仲裁法院透過微信釋出的一份案例分析報告,詳細描述了其對最近一起比特幣經濟糾紛的裁決。
根據案件分析,原告與被告簽署了一份合同協議,允許被告代表原告進行交易和管理一些加密貨幣。
但原告表示,被告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退還加密貨幣,而且拒絕歸還,因此將案件提交給仲裁員,要求返還有關資產。
原告稱,爭議中的加密資產包括20.13個比特幣、50個比特幣現金和12.66個比特幣鑽石,價值約49.3158萬美元。
雖然中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來監管加密貨幣,但仲裁員的這個分析為中國人瞭解這種新興技術提供了新的看法。
仲裁員表示,被告提出的一個主要論點是,中國人民銀行(PBoC)禁止加密貨幣交易和ICO,實質上意味著加密支付和交易在中國都應該是非法的。
因此,整個合同應該是預設無效的。此外,在交易禁令中,被告稱沒有合法的交易場所,將加密資產傳送給原告。
不過,仲裁員不同意這一觀點,他解釋說,此案的性質是關於退還加密貨幣的合同義務。加密貨幣不屬於中國央行去年9月釋出的禁令中列出的加密貨幣交易或ICO的類別。
這位仲裁員補充說,中國沒有法律禁止持有比特幣及其個人之間的交易。此外,它還表示,只要一個人有地址和私鑰,傳送比特幣就不存在技術上的困難。
仲裁法庭還注意到,在2017年9月之後,當時在中國運營的比特幣交易所都暫停了業務。
但從技術上講,這一事實並不能阻止被告在約定的期限內向原告傳送有爭議的比特幣和比特幣現金。
因此,它得出的結論是,無論比特幣是否是法定貨幣,都不會對比特幣應該受到基於中國合同法的法律保護這一事實產生影響。
還補充道:“比特幣具有的財產性質,可以由各方擁有和控制,而且可以提供經濟價值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