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前:論央行數字貨幣下的「二元模式」(精編版)

買賣虛擬貨幣
本文來自清華金融評論,原作者姚前,由Dots機構投資者社羣重新編輯,有刪改。編者按:本文原標題為《數字貨幣與銀行賬戶》,由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寫於2017年7月。在這篇文章中,姚前詳細闡述了在保留央行-商業銀行二元體系下,央行數字貨幣的具體實行辦法。此文發表雖然已有兩年之久,但由於討論了足夠多的細節,因此仍然可以從中窺探出央行數字貨幣可能的身影。1. 基於銀行賬戶和分層並用數字貨幣能否發揮其成效,關鍵在於應用。只有被公眾和市場接受的、好用的法定數字貨幣才有生命力,才能真正實現對傳統貨幣的補充甚至是替代。如果數字貨幣系統可以藉助銀行賬戶體系,對公眾和市場而言,能大大提高應用上的便捷性和靈活性,對於數字貨幣而言,融入現有的應用基礎也將拓展出更加豐富和多元化的場景,進一步提高數字貨幣自身的可用性和競爭力。藉助銀行賬戶體系,最直截了當的辦法是擴充套件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的接入範圍。
事實上,商業銀行和一些其他金融機構以央行存款形式持有的中央銀行求償權已經數字化。但中央銀行是否向其他對手方提供此類服務?尤其是,包括居民家庭在內的非金融部門是否可以在中央銀行持有賬戶?這個問題在央行層面上有爭議。英格蘭銀行副行長本·布勞德本特對此表示擔心:“會引發存款從商業銀行轉移到央行,導致整個銀行體系縮窄,成為「狹義銀行」。”

我國央行行長周小川曾經表示:“數字貨幣的技術路線可分為基於賬戶和不基於賬戶兩種,也可分層並用而設法共存。”分層並用的思想比直接在央行開戶的方式更深刻。但具體到如何實施,對這段話則有不同解讀,本文對此提供一些自己的看法。

2. 商業銀行傳統賬戶體系+數字貨幣錢包屬性

在具體設計上, 可考慮在商業銀行傳統賬戶體系上,引入數字貨幣錢包屬性,即:一個賬戶下既可以管理現有電子貨幣,也可以管理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管理一方面應符合央行有關錢包設計標準,類似保管箱的概念,另一方面保留數字貨幣作為加密貨幣的屬性。
這樣做沿用了貨幣發行二元體系的做法。將數字貨幣納入M0範疇,但數字貨幣不完全依賴銀行賬戶,可以透過發鈔行直接確權,並同各數字貨幣錢包實現點對點交易。

3. 兩種發行方式:央行自主發行V.S.授權發行

假如由中央銀行集中發行數字貨幣,商業銀行銀行庫中的數字貨幣屬於商業銀行的資產、中央銀行的負債;商業銀行客戶賬戶中的數字貨幣則屬於客戶的資產、中央銀行的負債。

客戶之間點對點交易數字貨幣,由央行數字貨幣發行系統進行交易確認與管理,央行承擔交易責任;交易電子貨幣,則和現有流程一致。

假如央行授權發行法定數字貨幣, 商業銀行銀行庫中的數字貨幣屬於商業銀行的資產、發鈔行的負債;商業銀行客戶賬戶中的數字貨幣則屬於客戶的資產、發鈔行的負債 。

客戶之間點對點交易數字貨幣,由發鈔行進行交易確認與管理,央行承擔監管責任,交易電子貨幣,則和現有流程一致。需要說明的是,發鈔行和央行、以及發鈔行之間的互聯互通,將由央行來做頂層設計。

4. 數字貨幣錢包的設計思路

在分層並用的具體實現手段上,在銀行基本賬戶增加數字貨幣錢包ID欄位,錢包類似於“保管箱”功能,不參與日終計提等業務,儘量不影響現有的銀行核心業務。

所有的數字貨幣錢包需符合央行提供的規範,也便於銀行進行KYC和AML。銀行端使用的錢包僅提供安全管控以及賬戶層相關的必要管理功能,在客戶端,可以附加智慧合約的各種應用。

5. 應用場景示例:專項補貼款發放

例如精準扶貧等專項補貼款逐級下發,傳統模式下難以跟蹤實際發放到位情況。由於數字貨幣可追溯跟蹤,下發的部門可以直接掌握各級補貼發放情況,實現專款專用。

基於商業銀行賬戶體系的數字貨幣錢包,透過適當改造商業銀行後臺可以實現應用。而對於各級終端使用者, 操作與之前一致。 

5. 結語

透過“商業銀行賬戶體系中+數字貨幣錢包屬性”的方法,法定數字貨幣可以融入並使用現有的“中央銀行—商業銀行”二元體系和基礎設施,更重要的是,既可獨立,又可分層並用,發鈔行對數字貨幣本身負責,賬戶行承擔實際的業務,應用開發商落實具體的應用實現,三者各司其職,邊界清晰。

對於數字貨幣錢包的設計,仍有一些尚待考察的問題,如:

1. 如何設計貨幣使用成本和資產價格,以保持紙幣、法定數字貨幣和商業銀行存款之間的動態平衡。

2. 如何構建各參與方之間的應用生態,包括但不限於:中央銀行、(發鈔行)、商業銀行、錢包服務提供商、支付服務提供商、數字貨幣使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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