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互聯時代不需要誰捅“馬蜂窩”——區塊鏈案例分析篇系列

買賣虛擬貨幣

馬蜂窩資料造假事件

時光追溯到2018年10月20日,公眾號“小聲比比”的一篇名為《估值175億的旅遊獨角獸,是一座殭屍和水軍構成的鬼城?》引爆了網際網路“水軍”資料造假的由來已久的問題!隨著對這家國內領先自由行服務平託“馬蜂窩”資料“灌水”行為的質疑不斷深入,這場資訊網際網路時代“資訊價值”問題再次進入人們的視線!

以馬蜂窩為代表的網際網路資料造假是“資訊互聯”時代網際網路的天然缺陷!網際網路剛興起時,人們基於對網際網路科技進步的敬畏和陌生,更多以欣賞的視角去體驗它的便利性和優點。隨著網際網路給各行各業帶來的革命性影響,人們的消費、交際、交易開始從線下大量轉移到線上,網際網路巨大的商業利益面前,掌握巨量網際網路資料的商業巨頭有充分的動機利用網際網路的天然缺陷,博取更多的商業利益!

“價值互聯”取代“資訊互聯”是時代趨勢

區塊鏈將給我們帶來了“價值互聯”。之所以稱之為“價值互聯”,主要是目前的網際網路在收集、挖掘、使用、提供大量網際網路資料資訊的時候,將資訊的生產、所有者和使用、佔用者割裂,資訊的價值確認、傳遞、價值分配嚴重扭曲,使得人們面對大量的資訊,無法確認其有效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區塊鏈解決此問題!舉一個例子:我們每天在手機、APP、網上商城上產生大量帶有個人消費、興趣、行為傾向標籤的資料,但這些資料被商家收集之後反過來作為針對我們自己的終端營銷工具,為商家帶來價值。更有甚至,我們的資料被反覆多次販賣,造成垃圾資訊、電話、侵權,甚至犯罪事件發生,我們的資料為什麼會被反覆售賣?因為它有價值,那麼既然有價值,我們作為價值的製造者、所有者,為何沒有分享到它的任何價值?反過來,我們還要飽受自己所產生資訊帶來的多次困擾,甚至騷擾呢?!

問題的核心是:資訊互聯遵循了一個網際網路時代的“潛規則”:誰採集、誰使用。就連“水軍”的存在也是大眾你知我知,有時候是不約而同的“問題”!如果說“誰採集、誰使用”的網際網路潛規則是由於網際網路技術本身的開發、應用門檻所導致,那麼價值互聯時代,資料的生產、所有、使用、佔用隨時可以確權、量化、流轉並有序共享!區塊鏈+行業應用場景中,不需要一個“強中心化”運營,只是需要一個平臺,這個平臺以圍繞使用者、為使用者提供優質的產品、服務為核心,透過使用者鏈上智慧合約授權、獲得共識的情況下,自動執行、自動運營。未來每一個細分行業區塊鏈應用都會有一個DAO社羣(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鏈上社羣的每一個臺計算機都是一個節點,每一個節點既可以是消費者,又可以是鏈上維護者、交易的管理者、平臺權益的所有者,平臺商家的使命是組織大家在一個自治化的平臺上願意把自己最擅長、最優秀的思想、資源、產品、服務、創意以智慧合約的方式授權、分享給與其價值匹配的受眾物件。

區塊鏈引領的價值互聯時代需要法律的保駕護航

網際網路資訊欺詐、資訊不實、資訊造假、資訊誤使人們在享受網際網路時代相較於傳統資訊互聯時代的便利同時,也受到海量的資訊流“轟炸”困擾、遭受著利益損失(比如P2P級網上信貸,價值互聯時代忽悠式的線上金融沒有生存空間);資訊互聯時代的“資訊控”擠佔了大量的線下時間,更有甚至,一些別有用心為博得“上位”、“出名”的大咖利用不知情的“粉絲”效應謀取背後自己的利益。資訊互聯解決了“資訊流”問題,其資訊的真實、完整及有效有賴於第三方“中心化”的背書和確認、反饋和處理。而滴滴事件再次提醒人們,在涉及大眾人身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資訊價值安全保障方面,受限於利益導向、道德風險、人為錯誤等條件下的第三方“中心化”背書或安全保障存在巨大風險”。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區塊鏈組合技術下的行業細分應用DAO(去中心化自治社羣)社羣建設把每一個終端使用者在鏈上互聯,使用者消費行為換取服務、產品的同時,還基於維護交易記賬、維護、監督獲得鏈上所有消費者認可的激勵,對於鏈上失信、侵權,甚至違法犯罪行為,鏈上每一個代表消費、監督、執法的節點都能全天候無死角的監控、反饋、報警並就便、就近、線上線下聯動處置。區塊鏈+各行業的應用場景正逐步快速走進我們的生活!

資訊互聯時代的網上造假、侵權因取證、價值追溯難,資訊可證偽難度大造成維權成本高昂。區塊鏈DAO社羣在開發之初就必須考慮到鏈上平臺所有者、運營參與者、使用者等多重主體身份、虛擬財富價值確權程式和規則,因此需要法律的提前介入,DAO社羣開發需要法律規則之下,對資訊和交易的價值確權、價值追溯、價值頻次確認、價值內容取證、價值公平維權之間取得平衡,方可使得DAO社羣具有活力和競爭力;鏈上虛擬財富與線下財富之間需要律師綜合運用《物權法》、《合同法》,適應於區塊鏈統一的《電子簽名法》、《電子證據法》(尚無)、《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予以規範,保障智慧合約的有效執行和執行。如果一個細分行業、企業的DAO社羣開發涉及到證券類Token開發,需要綜合運用《證券法》、《公司法》及其他與證券發行、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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