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TC訴訟案被告:多數加密貨幣不屬於商品

買賣虛擬貨幣
一家加密貨幣服務公司被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指控從事欺詐活動,但該公司反駁了CFTC的說法,稱加密貨幣不是商品。
今年1月,CFTC指控“My Big Coin Pay”公司的Randall Crater、Mark Gillespie和其他相關方欺詐且挪用資金,稱他們透過出售“My Big Coins”從其客戶那裡騙取了600多萬美元。3月份,另一起案件的法官認可了CFTC將加密貨幣定義為商品的舉措,該機構緊接著向上述被告發出了相關通知。上週二,除Gillespie之外的被告均進行了回擊,反對CFTC對他們提起的初步禁令。他們認為,根據《商品交易法案》(CEA)和其他法規的規定,加密貨幣僅在交易期貨合約時構成商品,例如比特幣。他們在申訴檔案中寫道:
“雖然進行期貨交易的加密貨幣無疑需要遵守CEA和CFTC法規,但My Big Coin並不是這種情況,所以根據CEA和CFTC法規的定義,它並不是商品。”該檔案指出:“My Big Coin作為一種虛擬貨幣,不是有形的實物,也不是商品或者物品。相反,虛擬貨幣代表了一系列的 ‘服務、權利和利益’。但是,根據CEA的清晰定義,無形的 ‘服務、權利和利益’只有在出現期貨合約交易時才符合CEA對 ‘商品’這個術語的定義。唯一進行期貨合約交易的虛擬貨幣是比特幣。”被告的律師進一步辯稱,CFTC在1月份發出的通知曲解了此前提及的法官的判決,而法官也承認了其裁決中的“期貨要求”。另一個值得關注的進展是,最近的檔案顯示,Crater已聘請CFTC執法部門的前高階檢查員Katherine Cooper。3月,Cooper為法律中心(Blockchain Law Center )撰寫了一篇部落格文章,考慮了法官對CFTC將加密貨幣定義為商品的認可,並概述了與被告的申訴類似的論點。
她猜測法院對這種定義的認可也許是因為他們“推測如果一種虛擬貨幣存在期貨合約的交易,那麼所有其他的虛擬貨幣也都是商品。”她最後在部落格中總結道:

“如果法院能夠透過代表被告提出的對CFTC理論的強有力的批判性分析受益,那麼法院將如何裁決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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