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非同質化代幣的模糊價值主張

買賣虛擬貨幣

比特幣等數字貨幣本身就是一種有價值的資產,但NFT不是,它們只是一種所有權的象徵。

譯者|宋宋來源|鏈得得

許多人沒有想到,NFT(非同質化代幣)一下子火爆起來了。不僅越來越多的普通人開始在一些專業交易平臺上購買NFT代幣,甚至於蘇富比這樣的全球知名拍賣行也開始進入這一領域。

但是,儘管這個新興行業如此令人激動,而且各種媒體都在大肆宣傳,可真正理解什麼是NFT的人並不多,尤其是當你詢問某些所謂專業人士究竟什麼是NFT時,除了給你一個茫然的凝視,很難提供一個令人信服的答案。

從最基本的意義上來講,NFT是一種數字代幣,可以代表某個基礎資產的所有權。我們知道,萊昂納多·達·芬奇(Leonardo da Vinci)的鉅作《蒙娜麗莎》有許多完全相同的副本,而在數字領域裡,如果想要認證原始版《蒙娜麗莎》,NFT應該是一種比較好的方式。

在現實世界裡,我們要認證原作真實性非常麻煩,假設要驗證《蒙娜麗莎》,就必須對畫布上的每一道油漆中給出真實性的證據(即證明每筆繪畫都來自於萊昂納多·達·芬奇本人的筆觸)。

相比之下,NFT作為一種數字化的所有權代幣,購買了NFT,並不影響對底層數字化人工製品的特殊訪問權。(鏈得得注:就像盧浮宮擁有《蒙娜麗莎》原作,但大家都可以觀看這個畫作,NFT所有權與訪問權也是分開的。)

那麼,為什麼人們會爭先恐後地去購買NFT呢?舉個例子,Sina Estavi花費了290萬美元巨資只為購買推特創始人傑克·多爾西(Jack Dorsey)的歷史首條推文NFT,但問題在於,他並沒有透過購買該NFT為其本身獲得任何形式的專屬權。

另一方面,Sina Estavi的確擁有了歷史首條推文的NFT,但又似乎並不需要我們所有人的許可,就像我們現在也可以買一張盧浮宮的門票,然後去欣賞《蒙娜麗莎》一樣。

那麼,投資NFT到底有什麼意義呢?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需要暫時繞過區塊鏈、以及與區塊鏈相關的一些不同的應用,這是因為每當我們提到“區塊鏈”時,就會不自覺地想到比特幣。

但是,分散式分類帳技術的實際應用範圍其實遠遠超出了去中心化加密貨幣的應用範圍,而加密貨幣的去中心化特性其實正是透過NFT這種形式首次顯現出來的。一個去中心化的分散式分類帳能讓彼此不認識且素未蒙面的人可以在純數字環境中進行交易,而且無需受信任的第三方中介參與。

當NFT應用於其他商業環境時,區塊鏈這一核心功能又使我們可以重新設計許多傳統法律和商業結構,要知道,這些法律和商業結構我們已經使用了多個世紀。

以提貨單為例,自14世紀以來,從託運人向收貨人運輸貨物的過程一直需要交換某些特定檔案,否則業務就無法開展。與此同時,此類檔案又充當了貨物所有權、以及貨物裝運和收據證明。

即使在21世紀的今天,除非收貨人出示相應提貨單的實物副本,否則依然無法在目的地港口接收貨物。由於必須以原始檔案形式才能證明貨物運輸的真實性,因此很難想象,對於一個價值50億美元的全球貨執行業來說,其發展方向竟然是將這些證明檔案運送到世界各地。

但現在,情況已經有所改變——像馬士基(Maersk)和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等企業開始在分散式賬本上試驗電子提貨單,這些電子提貨單可以被用作為貨物所有權證書和運輸憑證。

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們建立的區塊鏈也會把物聯網裝置整合到工作流程中,一旦託運貨物到達精確目的地之後就會自動觸發付款或其他義務,無需人工干預。

所以,我們其實可以將NFT視為另一種區塊鏈應用,旨在解決一個非常具體的問題,而不是單純的數字貨幣。

實際上,數字藝術家早在2014年就已經有了這種構想,他們創作和分發了數百萬個純數字藝術作品,然後將其上傳到Tumblr等微部落格網站,許多作品開始在社羣被廣泛轉載,但這些作品基本上沒有署名、也沒有作者等背景資訊。坦率地說,這些藝術家非常忠於時代精神,他們並沒有真的期望透過這些作品得到補償。

但是紐約大學教授Kevin McCoy和技術專家Anil Dash認為這種做法不妥,他們認為藝術家應該主張獲得自己作品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其他理由,藝術家創作的作品所有權應當歸於自己。

於是,Anil Dash和Kevin McCoy設計了一個解決方案,即:生成一種代表數字資產所有權的代幣,然後將該代幣附加到可以自由交易的區塊鏈上,從而建立出一條強大的數字所有權軌跡。

值得一提的是,Anil Dash和Kevin McCoy本可以被稱為是第一個設計出NFT原型的人,但由於這套解決方案還不是非常完美,加上當時技術限制,無法將實際數字人工製品附加到區塊鏈上,結果他們建立的代幣只能與基礎資產鬆散地聯絡在一起,僅用作為實際人工製品的數字化表現。

但即使在今天,大多數NFT還是隻提供與基礎資產的連線,或者充其量只是一種“壓縮”的數字化表現而已。這意味著即使您在NFT上花費了數百萬美元,但對基礎數字資產的訪問權仍可能取決於託管該數字資產的站點是否仍處於正常或活動狀態。

這一事實體現出NFT與加密貨幣之間的一個最根本區別:比特幣等本身就是一種有價值的資產,但NFT不是數字資產,它們只是一種所有權的象徵。即使購買NFT可能意味著擁有了一種對基礎資產的所有權主張,但是您的代幣不能用於行使與所有權相關的任何權利。舉個例子,你無法阻止其他人訪問基礎資產、也無法阻止其他人利用這些基礎資產進行尋租套利。

當然,我們在此並不是說NFT毫無價值。在自由市場中,人們能夠在自己所見範圍內自由地探索價值,只是我們目前探索的價值恰好在隱性所有權的數字代幣之中。NFT引發了加密社羣越來越多的關注,想要在這一領域探索價值的人也越來越多。只要這種熱情持續存在,我們就仍需深究NFT的模糊價值主張。

鏈得得App注:本文來源於Livemint,原文作者:Trilegal律師事務所合夥人Rahul Matthan;原文標題:The Peculiar Value Proposition of Non-fungible Tokens 譯者:Chaind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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