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丨為什麼NFTs很難解釋?

買賣虛擬貨幣

作者| Nic Carter

我一直看到支援NFT的人抱怨比特幣持有人 “不懂”。俗話說,比特幣持有人人之於NFT,就像無幣者之於比特幣一樣。這種爭論是一個無休止的迴圈:

“你怎麼會看不到數字稀缺性的價值呢? 你是個比特幣玩家!” 這句話總會遭到反駁:“NFTs不稀缺,你可以複製貼上!” 無休止的反駁。

在我看來,支持者很難解釋NFTs的原因,是因為NFTs不是一個單一的概念。它們是相關概念的捆綁。NFTs是一個表面上相似但功能上異質的實體叢集,就像 “加密資產 ”或 “區塊鏈 ”在語義上過於去中心化而不能被視為單一分類元素一樣。

換句話說--NFT是一個過程,而不是一個產品。對NFT來說,某樣東西就是給它分配一個獨特的序列號,存在於公鏈上。就是這樣。除此之外,‘NFT’沒有傳達任何關於被序列化的內容的目的或性質的額外資訊。

問題在於,當支持者試圖透過求助於特定的結論(“NFTs是為了x ”或 “NFTs實現y”)來解釋NFTs。這混淆了問題,因為NFT的範圍非常廣泛,包含了大量的應用。(Opensea的NFT聖經是一個不錯的介紹。)所以,當NFTs被解釋為單一目的時,許多人自然不會理解:他們在NFT世界的潛在指導者也不理解它們。你怎麼能教那些你不真正瞭解的東西呢?

為了挑出NFTs提供的不同型別的所有權,讓我們考慮三個例子。它們是截然不同的,除了它們的機械性質外,沒有任何共同點。把它們混為一談是分類學上的誤區。

Grimes

第一個是100件數字簽名的數字藝術作品中的一件,由藝術家Grimes製作。當我購買這幅作品時(我還沒有買,但我承認我很想買),我買它有幾個原因:

  • 我知道我買的是一件藝術品的 ‘限量版’,我對它有永久的權利。

  • 我知道我是在直接支援藝術家(如果在一級市場購買藝術品)或間接支援藝術家(一些市場平臺將二級市場的收入轉嫁到藝術家身上,如果不是,我也在影響市場,鼓勵藝術家在後續銷售中加價)。

  • 我知道,如果我選擇轉售藝術品,我很可能在二級市場上轉售。

  • 我知道,Grimes是利用這個平臺,也只有這個平臺來發行這些NFT,不可能轉身再賣第二套這些一模一樣的數字畫作的 ‘限量版’。

我買的實際上是一張演出後的簽名集的數字化版本,或者是一張簽名的限量版專輯封面。就像我開玩笑說的那樣,NFT應該理解為簽名,而不是藝術

這一點並不難推理,因為在模擬世界裡,這種做法已經為我們所熟悉。最關鍵的是,IP的產生和數字序列碼之間有著極其緊密的因果關係。我知道,Grimes已經認證了這個特定的介面,作為她數字藝術銷售的指定經紀人。我知道,這些親筆簽名的藝術品的額外副本不會在其他數字內容中出售,因為她將違反與粉絲的非正式社會契約。

重要的是,我們有強有力的保證,Grimes不會在其他地方複製這些NFT。如果藝術家不承諾不會在20個NFT平臺上釋出,那麼限量版NFT有什麼用呢?這也是為什麼NBA/Top Shots產品能成功的原因:NBA不會在其他平臺上銷售指定的亮點/時刻。你有獨家的保證。

Cent

這裡的第二個案例是代幣化的推特。Jack Dorsey 將史上第一條推特掛牌出售,看起來很可能以250萬美元的價格賣給Justin Sun。在這種情況下,當你在Cent上競拍某人的推特時(實際上我 ‘擁有’Neeraj的一條推特),你就等於宣佈你願意購買該推特在Cent平臺上的炫耀權。不過創作者必須真正接受這個提議--你不能在沒有得到他們同意的情況下就購買一條推文。所以你實際上是承諾在第三方平臺上購買一條推特的簽名版。這就是Cent NFT。為了表示感謝而進行的經濟意向宣告(之後也可以作為一種炫耀的權利。看吧--就在五句話之前,我還吹噓過自己擁有Neeraj的推特呢!)

當然,很多其他的NFT發行商可能會出現並參與競爭,所以我不能說我擁有該推文的獨家版權,只是特定平臺上的代幣化版本。事實上,我並不擁有推特上關於這條推文字身的任何東西

這裡創作者和NFT之間的聯絡就鬆散多了。創作者可能並不知道自己的推文是要出售的。當創作者接受交易時,他們會對買家稍稍點頭。但同樣,買家只是擁有該推文在Cent平臺上的獨家炫耀權,而不是其他地方。這既是對Cent的賭注,也是對推文字身的賭注。

文物

最後,我們有一類NFT,你可以不客氣地描述為”區塊鏈上的藝術欺詐“。有很多報道稱,有個人透過惡意或無意的方式,在NFT網站上列出的內容,要麼是直接摘自另一位藝術家,要麼是一些被智慧財產權擔保的內容的衍生品。這是Rarible上的藝術欺詐報道;這是Giphy對這種做法的抱怨;還有一個指控,說Wu Tang Clan居然NFT了另一個藝術家的藝術。這些案例相對來說比較切中要害,平臺本身也試圖對此進行監管。

但還有額外的灰色地帶,讓人質疑NFT的IP關聯性。這些情況下,創作者將回憶或其他實際上屬於公共領域的內容貨幣化。誰是《Pepe the Frog》的 ”創作者“?理論上,是馬特-弗裡。但那些無休止的混合和衍生品呢?NFT化的回憶或其他具有文化意義的內容會淪為一場關於誰擁有文化的討論,答案當然是每個人,也是沒有人。如何擁有將回憶貨幣化的權利?是發起者,還是改編者?抑或是普及者?

購買不與特定創作者直接相關的NFTs的另一個問題是,你沒有獨家的保證。我最近看到一張自己的NFT影象被放入濾鏡。如果我買了它,我就不會對 ”Nic的推文放進通用濾鏡 “這個概念有任何獨佔性的要求。藝術家在這裡也不太重要,因為輸出的是內容結合簡單的演算法過程。正是這一類NFTs讓人們難以理喻,這也是有道理的:它們提出了極其棘手的所有權問題。NFTs的目的是強勢定義誰擁有什麼,但如果你不能在所有權上首先達成一致,那麼把這些內容放在一個 “牢固的產權 ”的包裝裡就沒有意義了。

這是關於智慧財產權

透過比較,我們可以弄清NFTs之間的關鍵區別。我認為,NFT子類之間的區別取決於智慧財產權整合的緊密程度。在譜系的一端,我有很強的保證,我將直接從創作者那裡收到一件親筆簽名的原創藝術品。我在創作者、她的原創IP和我現在有意義地擁有的數字產品之間有著極其緊密的聯絡。在中間,我們有一個比較分散的聯絡:我擁有別人推特的獨特的炫耀權,他們透過獲得獎勵表示了認可。但我並不真正擁有他們的IP,當然也不擁有推文字身,我從創作者那裡得到的只是一個粗略的點頭--“是的,我接受了一筆費用,以這些“吹噓權”的所有權作交換。”

在最模糊的一面,我對某一記憶或文化藝術品的訴求稀缺得可疑,它可能以獨特的方式呈現,但它的創作者甚至並不擁有某種意義上的所有權。產品多為衍生品--從大多數藝術都是衍生品的意義上來說,它仍然是藝術的,但它絕對不是個人的原創和獨家作品。他們把它貨幣化,其實可能是侵犯了版權。我可能還能從擁有它中得到樂趣,但除了娛樂價值之外,我很不清楚自己到底擁有什麼。

最後,在像Cryptopunks這樣的程式化生成的NFTs的真正古怪的世界裡,我非常不清楚買的是什麼。我不完全是在獎勵藝術家,因為藝術家是一個演算法。最有可能的是,我打賭,最近富裕的以太坊愛好者會把NFTs視為一種地位的圖騰,標誌著一個專屬俱樂部的成員身份(那些有遠見地在以太坊上購買了第一批NFTs的人,或者一旦它們流行起來,就有經濟實力購買它們的人。)我在這裡最好的論述是,這些實際上是一種可再銷售的社交訊號形式,就像一個數字愛馬仕 Birkin包。NFT的實際內容基本上是無關緊要的。

因此,在關於NFTs的爭論中,我認為人們在互相談論過去。懷疑論者認為,“最空洞 ”的NFT--那些具有最鬆散或不存在的IP/token聯絡的NFTs--並在這種情況下檢驗所有權。支持者認為 “最完整的 ”NFTs--具有緊密聯絡和保證發行者獨佔性的NFTs--並指出這種發行模式的優勢。而他們的觀點都是對的! 因為NFTs不是一類單一的東西NFT是一個包裝媒介

我不是告訴你NFT的流程是上帝的禮物。我也不是說它們註定要失敗或者一定會崩潰。一個序列化的、公鏈駐留的、天生金融化的工具的概念顯然是一個有用的包裝物,而且它絕對會持續存在。我想說的是,NFTs是一個鬆散的概念群,而不是一個概念。對我來說,最合理的NFTs子類包括:a)智慧財產權和數字參考之間的緊密聯絡;以及b)獨佔性的保證。其餘的則很難講得通。


Nic Carter

作者

Jere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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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關注,來源:加密谷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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