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眾籌的風險與監管

買賣虛擬貨幣

ICO即“首次代幣公開預售”,是區塊鏈初創公司以發行初始產生的數字代幣為專案進行融資的方式。其具有簡化融資流程、跨越國境、不設融資上限、交易更具流通性和便利性的優點便於解決初創的企業融資難題。

然而,在簡單的融資流程與鉅額的融資規模不相匹配的情況下,監管不到位、法律不健全的情況下, 可能存在一定風險。如何適度監管ICO,使之趨利弊害成為目前各界關注的焦點。

ICO:區塊鏈企業全新的融資方式?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即首次代幣公開預售,有文獻稱其為“Initial Crypto Token Offering”譯為,初始加密代幣發行。它通常指一家區塊鏈創業公司,不以公司股票或債券為融資工具,而是直接發行自己的數字代幣,交換比特幣、以太幣等較為流行的數字貨幣,以達到融資創業的目的。

發起者一般認為,這些代幣不代表公司股權,也不代表公司債權,並認為ICO代表了創業者獲得資金的一種全新機制,將繞直接開備受監管的IPO。

意味著你僅僅需要花費一些代幣來驅動這家公司開發的應用程式,在代幣發行量有演算法約束的情況下,如果該公司的應用程式受歡迎,繼而使用者就會隨之增多,則其代幣與日俱增的需求將推升代幣的價格上漲,代幣持有者因此而能獲得收益。

根據OKCoin幣行區塊鏈與數字經濟研究院認為:

客觀上說,從區塊鏈技術上看ICO,可以說是先進的區塊鏈技術在眾籌領域中的應用和發展。如果投資者獲得的代幣對應的是創業專案的產品或服務,那在法律上可以將其行為界定為“眾籌”,或者是“產品型眾籌”“預售型眾籌”。

即專案發起人最終提供專案的產品,參與ICO的投資者預先把資金支付給融資者,以獲得優先得到產品的權利。這種融資的方式可以滿足使用者優先獲得獨特產品的心理,也可以讓創業者測試了市場的反饋,進而獲得早期開發和生產的資金。

如果ICO是在這種情況下以合規的眾籌形式進行,投資者獲得的預售代幣只是兌換產品的憑證。在整個過程中發起者僅僅是拿數字代幣作為一個介質罷了。

而實際上,記者在調查中發現,那些發起ICO專案的創業者一般會向投資者表示,在中出售的代幣不是權益,不承諾任何利潤,代幣僅僅代表產品的使用權。

總之,發起的專案實實在在需要區塊鏈技術,需要參與者購買代幣作為“支援創新的燃料”來驅動整個專案,不違反任何法律。

然而,ICO並非真的三不管。在國外,則已經有政府監管部門開始對ICO進行關注並且進行嚴格的監管。今年3月初,加拿大證監市場監督機構就向使用區塊鏈技術的企業發出警告,其所進行的ICO有可能觸犯了法律。

在當時加拿大證券監管機構發出的宣告中就指出,認為它刺激了過度投機和欺詐行為,未來ICO將歸屬加拿大證監會管轄,其中包括登記或提交招股說明書的需要。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在一次研討會中直言:“從制度建設出發,我們應該儘快在法律上給予ICO一個說法,一個完整的監管框架,對於促進整個區塊鏈行業健康發展非常重要”。

而一位資深行業者表示:“如果對當前的ICO專案不能有效監管,它甚至成為懸在行業面前的堰塞湖,甚至將會對新興的區塊鏈行業帶來不利的影響。

如果監管者能夠將ICO專案進行規範,我們也看其未來的發展,它將會給初創企業融資帶來便利,加速促進數字資產行業支援實體,但眼下不少ICO專案確實存在一定風險。”

對此,OKCoin幣行區塊鏈與數字經濟研究院認為,ICO作為區塊鏈初創企業的一種融資形式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創新。

對於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還是堅持行為監管的判斷標準。對創業者而言,不妨用開源的邏輯面對監管者,讓監管者看得懂的方式闡釋自己發行和運營邏輯,以此在未來可能的面對的監管行動中爭取主動。

期待行業明晰監管

業內目前也有討論,首先可以參考目前成立的眾籌平臺,來對ICO平臺進行監管,在起初的發行環節強化眾籌平臺的資訊披露,投資者教育等責任。

另一種是對數字代幣交易平臺進行監管,試圖在代幣的交易環節加以監管,但是數字資產的交易平臺是客觀中立的,而如果過分強調交易平臺的責任似乎在法理上也不盡合理。

但問題在於,即便強化了代幣交易所的監管,代幣往往還可以去中心化地來進行。透過代幣交易平臺監管的方式也不現實,往往也會出現監管滯後,也很難實現有效監管。

為此,有法律專家認為,為了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將監管重心前移發行環節,側重事前監管。對於 ICO 的監管,一方面監管層應當及時、適時地介入;另一方面,不能為防範風險,以“一刀切”地方式進行過度監管,乃至禁止。

對此,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建議監管的方式有以下幾點:

其一,額度管控與白名單管理,避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中進行監管套利;

其二,ICO 融資計劃管理。因為大多數數字貨幣投資人只看到比特幣的巨大收益,就理所當然地認為 ICO 就是賺錢的機會。因此引入 VC 的階段性投資理念,有助於投資者保護;

其三是對發行人施予持續、嚴格的資訊披露要求、強調反欺詐和其他責任條款;

其四是強化中介平臺的作用;

其五是監管部門主動、及早介入,加強行為監管,全程保留監管幹預和限制權力;

其六是加強國際監管合作與協調和開展ICO “監管沙盒”。

加強行業自律和投資者教育

此前,不少有實力的企業對參與ICO保持非常謹慎的態度。中國區塊鏈應用研究中心在《區塊鏈應用聯盟公約》也重點提議,引導使用者建立對區塊鏈的客觀認識,不得誘導使用者參加區塊鏈資產投資,不得違反廣告法,不發起、不參與ICO等募資活動。

顯而易見,行業自律的同時,加強投資者教育尤為重要。投資者首先要擦亮眼睛,提高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專業知識,增加對專案的辨別能力。

如果參與ICO專案的投資,首先看其發行的代幣在市場是否有有足夠的競爭力,如果企業自己發行了代幣要看其自身技術是否安全穩定,初創企業是否真正將融資獲得的代幣用於專案本身以及參與的使用者是否活躍等等。


轉自:未央網 http://www.weiyangx.com/252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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