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幣,法律邊界在哪裡?

買賣虛擬貨幣

虛擬幣在全球的風靡,一定程度上衝擊到原有金融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也成為暗網常用的支付工具。數字加密貨幣如比特幣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點也為犯罪分子利用其進行洗錢、逃匯等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

此外,虛擬幣發行方還容易因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被公安機關控制甚至受到刑事追訴。因此,我國的司法實踐對虛擬幣進行了一系列嚴厲的監管。

行政法領域的“否定評價”

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資訊化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規定:“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通知》明確比特幣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提出比特幣存在的風險,對比特幣行業公司提出風控和反洗錢的要求。

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資訊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正式定性ICO是未經批准非法融資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參與。

《公告》規定“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幣’提供定價、資訊中介等服務”。

在宣佈ICO是非法融資行為後,央行同時把為虛擬幣提供交易、兌換、定價、資訊中介等服務也列為禁止項,這意味著數字貨幣交易所在中國目前也是不合法的。

2018年8月24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五部門《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個人不適格投資人進行融資,嚴厲打擊利用區塊鏈非法集資。

《風險提示》稱,近期有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透過發行所謂“虛擬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此類活動並非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

2019年1月10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釋出《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這是目前最重要的區塊鏈立法。其提出了要求區塊鏈平臺公開平臺規則,建立健全使用者註冊、資訊稽覈、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服務平臺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對區塊鏈資訊服務使用者進行基於組織機構程式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使用者不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的,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等等一系列規定。

刑法領域的規制

我國刑法對虛擬幣的流通和使用方式進行了嚴厲的規制。在刑法層面,虛擬幣可能涉及到如下相關罪名:

1. 詐騙罪

代幣首次發行的流程基本上可以簡化為:融資方釋出專案,投資者以比特幣等虛擬數字貨幣出資,融資方向投資者發放專案代幣。

以逐利為目的的投資者之所以願意出資來投資專案,根本目的在於推動專案的升值,從而帶動專案內的代幣的升值。因此,融資方釋出的專案的真實性和可投資性就成了發行虛擬幣的關鍵,如果融資方釋出的虛擬幣專案從根本而言就是一個虛假專案,從釋出之初就是騙取投資者錢款為目的,那麼這個投資者就難逃詐騙罪之名了。

2.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斷的關鍵點是行為應當具有“承諾回報”的特徵。如果代幣發行專案方為了達到快速融資的目的而對投資者做出“保本付息”的承諾,專案發行者就有涉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風險。

3. 集資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所謂非法集資,指的是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法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集資行為必須面向社會公眾,但是並不要求實際上已經騙取了多數人的資金。

如果某些人發行虛擬幣的行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被認為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麼當其發行虛擬幣具有非法佔有投資者投入資金的目的時,該虛擬幣的發行可能被認為是集資詐騙行為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其行為本質相當於在適用詐騙的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司法實踐中的集資詐騙案件大多是虛構一些實際並不存在也毫無支付能力的理財平臺,披著提供虛擬幣投資交易的外衣,實際上將騙取來的投資者資金進行自用揮霍,最終既無法實現投資者獲利的目的,也讓投資者本金無法收回。

4.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目前的首次代幣發行的實踐中,有一種專案操作方法是把所有的投資者拉到多個微信群裡,不同的微信群設定不同的交易價格,統一發號施令,要求什麼時候購買、購買多少數量,直到以多少價格賣給第二批參與的投資者。這種操作方式會出現專案人頭傳幫帶,發展小團隊或待客投資等中間業務,如此以來,該專案就有極大的可能涉及傳銷的風險,其中的組織領導者、宣傳講師都有可能面臨刑事風險。

5.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現實中可能存在這這樣一種首次代幣發行,其發行的代幣是與專案發行方的股權有直接聯絡的,通常規定持有一定數額的代幣講擁有該專案發行主體的一份股權。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的發行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並且報經有關部門的核準,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將虛擬幣作為股權持股憑證,則相當於間接地發行公司股票。又因為代幣發行是面向社會不特定的多數人的,自然也就符合了證券法所規定的“公開發行證券”的特徵,因此應當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不能將虛擬幣和股權之間的聯絡劃分清楚,在達到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追訴標準時,將受到刑罰的追訴。

6. 洗錢罪

洗錢罪指的是明知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實施的行為。

目前來看,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標準沒有明確對智慧貨幣交易平臺等進行反洗錢的強制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國不會以洗錢罪追訴利用虛擬幣從事洗錢活動的行為。

以上各個罪名羅列並非空穴來風,虛擬幣監管邊界在近幾年的實際案例中逐步清晰,隨後的文章我們將不定時結合具體案例更加接地氣的向大家講解各類虛擬幣經營運作模式中可能觸犯的紅線。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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