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資產被盜怎麼辦?法律專家:虛擬財產權益將受到法律保護

買賣虛擬貨幣

比特幣作為一種網路虛擬貨幣,獲得了大量投資人的追捧和社會關注。近日,某虛擬貨幣交易平臺遭遇駭客攻擊,多個加密貨幣暴跌。

透過有關機構鑑定,這是一起透過獲取使用者賬號試圖盜幣的事件,幸運的是目前資金安全,尚未發現資金逃離的現象。

這不是網路虛擬貨幣第一次出現被盜,盜竊手段從駭客入侵到平臺洩露,層出不窮。

比特幣到底算錢還是商品?

比特幣是稀缺品,其價值只在於有多少人有需求,所以只能算是商品、不是廣義下的貨幣。“比特幣”作為一種網路虛擬貨幣可謂是家喻戶曉,但由於不是由當局發行,不具有貨幣屬性,因此不能被視為貨幣,而應當將其認定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可以說,比特幣等網路虛擬貨幣屬於廣義上的一種網路虛擬財產。

2019年7月18日,首例比特幣財產侵權糾紛案在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開庭宣判。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首次認定比特幣的虛擬財產屬性。

7月20日,杭州市網際網路法院審理了該院首起“比特幣”網路財產侵權糾紛案件:

5年前,吳某透過淘寶向上海某科技公司運營的“FXBTC”網站購買了2.675個比特幣,之後便忘了這事,直到2017年5月,當其想要再次登入“FXBTC”網站時卻發現,網站早已關停,網站經營者也無法聯絡。

吳某認為,網站被關閉時,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向其進行任何提示,此不作為行為導致其所購比特幣無法找回,給其帶來巨大經濟損失。

與此同時,比特幣、萊特幣等網際網路虛擬幣以及相關商品為淘寶網禁發商品,淘寶公司沒有履行稽覈義務,導致其在淘寶上買到了禁止交易商品,受到損失。

因此,起訴要求兩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寶公司)就其損失76314元(起訴時2.675個比特幣的交易價格)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月20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這也是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首例涉比特幣網路財產侵權糾紛案。

庭審的焦點集中在原告李某丟失的這些虛擬物品是否屬於“財產”。原告認為,“武器裝備”雖然是電腦資料,但是具有財產性質,可以透過人民幣的方式進行交易,屬於財產。

而被告遊戲運營公司認為,這些虛擬裝備只是遊戲中的資訊,由電腦資料構成,本身並不以“物”的形式存在,運營商不能為不存在的東西負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恢復原告李某的虛擬財產。

在判決中,法官將虛擬財產認定為是一種應受法律保護的無形財產,這一結論有力地維護了消費者在虛擬空間所享有的財產權益。但在當時,網路虛擬財產的具體定義以及公民對其究竟享有何種權利,仍然是懸而未決的問題。

隨著網際網路的高速發展,網路虛擬財產已經不再限於電腦遊戲中的“武器裝備”,也廣泛地存在於電子商務平臺、社交網路平臺中。

於是,網路虛擬財產除了最初具有的交換價值以外,更擁有了獨特的運營價值。例如在自媒體平臺及網路直播等社交網路中,透過龐大的粉絲群產生影響力,繼而將影響力轉化為現實貨幣,這一過程被稱為“流量變現”。

網路營銷的迅速發展使社交網路成為了電子商務新的流量入口。透過某網路營銷平臺2018年1月統計的榜單中可以看出,一些熱門的公眾號及主播的年收益可達上千萬元,透過這種“流量變現”,自媒體和直播主播的營利能力甚至可能超過某些實體經濟企業。

因此,小編認為,網路虛擬財產除了涵蓋電子郵箱、QQ賬號、域名、微博、微信等,只要是在網路環境中產生、能夠透過交換或其他方式產生價值的資料資料都應該屬於網路虛擬財產的範圍。

網路虛擬財產屬民事權益

去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據此,網路虛擬財產作為一項民事權益被寫入我國基本法律中。

但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界定,目前沒有統一的認識,主要有物權說、債權說、智慧財產權說、新型財產權說等幾種學術觀點。

小編認為,將網路虛擬財產歸為“玩家投入時間、金錢甚至是情感,依據自己的思維進行創造的一種智力成果”(即智慧財產權說)的前提,更多的是將網路虛擬財產放置在網路遊戲的背景下討論。

但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遊戲只是虛擬財產中的一個分支,其他例如有運營價值的微博賬號、微信公眾平臺等,其賬號本身不能歸屬於“智力成果”。

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爭論無論如何演變,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虛擬財產都需要找到一個合適的定位,以便更好地保護網路使用者的利益。

畢竟使用者對於將虛擬財產與現實貨幣進行交換、買賣的方式早已經不再陌生,而這一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係與在現實生活中的交易並沒有本質區別,合法權益同樣也會受到不法侵害,也需要得到法律的保護。

有關虛擬貨幣的相關條文,央行之前也做出了迴應。

2013年由央行釋出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也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並且,比特幣作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網際網路上的商品買賣行為,因此,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虛擬財產引發糾紛如何維權

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虛擬財產、資料資訊所引發的糾紛不斷。例如,不久前發生的DAO事件、網路賬號被洩露竊取怎樣界定、私人資料財產資訊洩露怎樣維權等等都是一直困擾的問題,有關這類的案件,由於證據獲取困難、法律規定模糊不清、作案者的隱秘性等原因,類似案件一再擱置。

還有,目前存在的像、大量網路賬號被盜、遊戲賬號和遊戲幣被竊取等等,都是依靠廠商來進行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正式釋出也將解決部分問題。

盜竊網路虛擬財產有兩種認定

關於盜竊網路虛擬財產,刑法中認定構成何種罪名,目前主要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是盜竊罪認為具備財物特徵的虛擬財產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應將其認定為一種財產犯罪;

另外一個觀點認為,侵犯虛擬財產需要透過修改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資料才能完成,在其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應該被認定為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這樣才能體現刑法上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網路虛擬財產隨著網路科技的發展,不斷擴充套件著其外延,固然法律所具有的“滯後性”不能完全解決現有的問題,但民法總則中對“網路虛擬財產”的規定,給了其法律保護的屏障。

作為網路使用者,在遭遇網路虛擬財產糾紛時,應積極尋求法律幫助,在合法範圍內,維護自身利益。

目前,還有很多虛擬財產的維權問題亟待解決。比如,數字貨幣的定價問題、各個數字貨幣企業之間的價差問題,同時,也存在公信力等問題。

還有,虛擬貨幣是是儲存在電腦當中的一組資料,特點就是可以無限的複製,其真正的價值飽受爭議。以大資料為代表的資料資訊更是難以市場化定價,不同應用場景下的定價是不一樣的。為此,虛擬貨幣的維權之路還有很長一段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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