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太坊例項看智慧合約法律效力

買賣虛擬貨幣

智慧合約能夠實現相關業務的全數字化流程,執行於去中心化區塊鏈網路上可以保障合約內容無法篡改,並實現商業流程全自動化。有關智慧合約法律效力的討論有很多,但是我們希望從上述相對簡單的以太坊智慧合約例項出發,以傳統合同法視角來分析智慧合約法律效力問題。

一、什麼是智慧合約

根據以太坊白皮書,智慧合約是指根據事先任意制訂的規則來自動轉移數字資產的系統。這是符合以太坊環境特點的高度概括。美國統一法委員會(簡稱“ULC”)認為智慧合約是預設條件滿足的時候,區塊鏈內狀態發生改變的計算機程式碼。根據正在徵求意見的上海市地方標準《區塊鏈技術安全通用規範》,智慧合約是指由事件驅動的、具有狀態的、執行在可複製的共享區塊鏈資料賬本上的一段計算機程式碼,是現實世界中合約和規則的演算法實現。

透過綜合比較上述定義,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智慧合約的特點。

一是智慧合約表現形式。智慧合約表現形式是一段計算機程式碼。

二是智慧合約內容。智慧合約的內容是演算法,這種演算法透過程式碼體現出來。

三是智慧合約性質。演算法反映的是現實世界的合約和規則。

四是智慧合約執行環境。我們通常說的智慧合約執行在區塊鏈賬本上。雖然智慧合約提出時尚沒有產生區塊鏈技術形式,但其真正引起廣泛關注和得到應用是在區塊鏈上。透過可驗證的形式執行。

五是智慧合約觸發。智慧合約的執行,是由相關事件驅動的,透過事件產生一定的觸發條件,而執行智慧合約。

六是智慧合約執行是對鏈上狀態的改變。透過執行智慧合約,鏈上狀態得以改,智慧合約對於區塊鏈上狀態改變是公開可見的。

七是智慧合約的目的是實現數字資產交易。當然數字資產有很多形式,既有純線上也有的直接與線下實物資產或權益相聯絡。

二、智慧合約的成立與生效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了合同具體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就合同成立和生效問題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我國2019年修訂後的《電子簽名法》第五條對於電子資料形式作出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資料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資料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資料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資料電文的完整性。”第六條對於電子資料儲存要求作出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資料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檔案儲存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資料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傳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傳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三)能夠識別資料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傳送、接收的時間。”

基於以上法律規定,以太坊區塊鏈上智慧合約符合上述有關資料形式和資料儲存的要求。我們可以進一步分析智慧合約中與合同成立與生效的相關要素。

智慧合約合同當事人。本案例中涉及到A 和B兩個當事人,當然這裡A和B某種程度上是兩個代表主體的變數,具體來說可以是任何自然人甚至是組織機構。他們透過接入賬戶進行數字簽名參與智慧合同執行。

智慧合約符合合同所要求的法定形式。從以太坊智慧合約的形式來看,一定程度上是屬於電子資料交換形式在以在坊區塊鏈上有形表面內容,可以隨時調取查用,因此符合書面的要求。

智慧合約權利義務。這裡的權利義務就是,“A可以每天最多提現X個幣,B每天最多Y個,A和B一起可以隨意提取,A可以停掉B的提現權”。

智慧合約要約與承諾如何體現?由於智慧合約是執行於區塊鏈上供眾多使用者使用,我們可以把它看成是約定俗成的格式條款,將自己的賬戶接入該合約、進行數字簽名則意味著接受該合約的權利義務。我們可以把程式碼部署視為公開要約,而接入賬戶進行數字簽名則成為一種承諾。

三、智慧合約的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對於合同履行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在上述以太坊例項中,一旦合約執行,由於雙方權利義務已經透過程式碼事先固定,且在程式碼執行也就是合同履行中並不需要主觀判斷或自由裁量權,一旦條件觸發開始後,將自動按照程式執行。

上述例子是比較簡單的。當我們試圖將智慧合約應用到更廣泛的領域如線下實物資產的確權和權利轉移時,可能需要從法律和技術兩個方面來加以約束和規範,一方面從法律上依據立法或有關各方明確約定確定基於智慧合約所完成的相關線下資產確權和權利轉移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從技術上保證這種確權和權利轉移能夠低成本有效地保護相關當事人的權益。比如將某房產的租賃權數字化以後,要透過基礎協議確定該數字化租賃權及其轉移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透過技術手段包括如門鎖智慧化並與區塊鏈數字資產私鑰控制相結合讓相關權益人透過私鑰實現對租賃權的有效控制。

四、智慧合約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關於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在上述例子中,由於該智慧合約是以公開原始碼的形式部署於以太坊區塊鏈中,其程式和執行結果是可以預見的,如有A和B兩個將自己的賬戶接入並以數字簽名形式執行智慧合約,則意味著接受將預定的程式碼執行效果。因此,讀取和了解該智慧合約程式碼的過程,可以認為行為人據此推定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且意思表示真實的,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而其權利義務不違法應該比較容易判斷的。

五、智慧合約相關法律責任

比較受到關注的與智慧合約法律責任相關問題主要有因程式碼執行質量產生責任追究和爭議管轄解決問題。

關於程式碼執行質量問題。雖然演算法和邏輯已經確定,但上述智慧合約仍然也有可能帶來一定的風險,仍有可能因為程式碼執行質量問題使參與者導致不應有的損失。顯然,儘管是開原始碼,如果因為其開發者過錯造成本應可以預見可以克服可以避免的程式碼漏洞而造成執行智慧合約當事人非依據本人意志操作而產生的不應有的損失,相關責任方如程式碼開發者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有時候可能是基於作為智慧合約執行環境的區塊鏈平臺的問題,有時候可能僅僅是合約本身漏洞,有時候可能是兩者結合而產生的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另一方面,正如有些智慧合約開發者所提醒,由於目前智慧合約技術特點及基礎設施、參與者知識技能水平等綜合因素影響,參與智慧合約的當事人都應當對其可能蘊含不可預知技術風險有清醒的認識。提交程式碼者以及準備執行程式碼者都可進行多方充分審計後再開展業務,即使如此,也存在一些不可預知的技術或操作風險,此時可以考慮引入保險機構,設立風控機制來降低風險,提前對不可預知技術風險的責任進行約定,願意承擔風險者理應得到更多補償。

關於爭議管轄問題。如果與智慧合約相關問題產生爭議了,應當如何確定司法管轄地區呢?德國耶拿大學國際私法系教授Giesela Rühl 表示:“智慧合約與普通合約一樣,都需要獲得法律解釋。因此,關鍵問題不是智慧合約是否應該遵守法律,而是它們應該遵守什麼樣的法律。”特別是對於象以太坊這樣的跨境執行的智慧合約來說,要妥善解決智慧合約糾紛顯然尤為必要。

從邏輯上說,一方面智慧合約相關爭議需要從程式碼、合約部署、資產轉移等鏈上問題來追究,另一方面也有很多國際私法方面的規則可以參照,比如當一個確定的被告人出現時其他人要追究他的責任,是否可以依據本國法來提起訴訟呢?根據EOS區塊鏈社羣提出的方案,有關資產被盜等鏈上爭議,是可以透過EOS特別設立的仲裁機制由EOS社羣產生的仲裁員依據相應程式來解決爭議的,但是除此以外的其他案件爭議和犯罪追究仍然需要配合線下的現實司法系統來解決。

當然由於共識機制不一樣,要以太坊實行EOS類似的處理方案有一定難度(也並非不可能,當初DAO事件就讓ETH回滾了),但是仍然提供了一個解決問題的思路。

六、智慧合約與傳統法律合約的銜接

很多人心裡可能有不少想法,“你上面舉的例子未免太簡單,但現實生活中要得複雜得多,而且很多時候還可能需要人為參與”,這本質上是一個如何將傳統法律合約與智慧法律合約相銜接的問題。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的合同示範文字內容,“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當事人名稱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但是從具體操作角度業說,無非是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兩大類操作條款,而其他條款可能是對操作物件、操作條件、操作方式以及責任追究等內容的說明。國際掉期和衍生品協會(ISDA)與國際律所Linklaters曾共同釋出過一份檔案,指出:“法律協議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操作性條款,另一部分是非操作性條款。”作如此區分的主要目的是,智慧合約可以將絕大多數操作性條款包括履行結果甚至責任追究形式以計算機程式碼的形式表現出來,比如計算機程式碼可以表示“如果x發生則執行y”的布林邏輯。

那麼在銜接時需要哪些要素呢?首先,需要一個好的智慧合約執行基礎設施。這種基礎設施包括區塊鏈平臺如以太坊來部署合約條款(即程式碼),並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執行合約。

另外在與產業結合緊密的區塊鏈交易場景下可能還需要相關的去中心化身份系統以保證參與者的身份核實。其次,將傳統法律合同要素改寫成智慧合約。透過相關軟體工具結合傳統工具將法律合同的關鍵內容編寫成標準化的程式碼。有學者認為李嘉圖合約是比尼克·薩博合約更適合產業級的推廣和應用。

另外,還需要一個連線外部系統資料的預言機。預言機將鏈上智慧合約連線至原生區塊鏈以外的系統獲取相關資料,包括網際網路頁web API、物聯網和雲端等鏈下資料流;銀行、金融科技或其他區塊鏈等任意支付系統。當然也包括輸出資料,透過連線至第三方機構,向其輸出交易後設資料,以供監管、審計和分析。

免責聲明:

  1. 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鏈報觀點或立場。
  2. 如發現文章、圖片等侵權行爲,侵權責任將由作者本人承擔。
  3. 鏈報僅提供相關項目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推荐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