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區塊鏈的監管政策與實踐,泰國對數字貨幣態度解析

買賣虛擬貨幣

在東南亞國家中,新加坡由於其發達的經濟、金融以及高度市場化的背景,成為區塊鏈創業的著名中心。(新加坡區塊鏈監管政策及其優缺點的評價、企業創業的合規化對策,可參見鄧建鵬、孫朋磊:《區塊鏈國際監管與合規應對》,機械工業出版社2019年版)。此外,泰國自2018年以來,也積極跟進,對待區塊鏈(包括各種融資與發幣行為等)態度發生了重大轉變,其重要標誌,在於泰國近年在區塊鏈與數字資產領域出臺多部法律,在滿足其法律要求的前提下,企業可以在該國ICO融資,開虛擬貨幣交易所。因此,該國具體監管政策詳情,尤值得創業者及投資者關注。根據筆者近年調研,中國有一些區塊鏈相關機構已經前往泰國發展業務,比如新設虛擬貨幣交易所。當前,尚未見到國內研究者對相關政策的詳細介紹,本文試對此作詳細分析。

一、泰國區塊鏈發展環境及監管態度的轉變

在東南亞諸國,泰國是繼新加坡之後,第二個積極擁抱虛擬貨幣及區塊鏈的國家。泰國政府緊跟金融科技創新,及時轉變監管態度,完善虛擬貨幣、ICO相關領域的立法,使泰國區塊鏈技術發展在東南亞諸國中較為領先,監管較為包容,吸引了不少投資者。作為東南亞地區具有潛力的新興市場之一,泰國正在向中國區塊鏈企業伸出橄欖枝,希望它們帶著自己的技術參與泰國的區塊鏈產業。

從“拒絕”到“擁抱”,泰國對ICO、數字貨幣、區塊鏈技術的態度在短短5年間發生了巨大變化。2013年8月,泰國央行宣佈比特幣非法,禁止比特幣流通交易,成為全球第一個禁止使用比特幣的國家。但僅6個月後,泰國央行有條件的解禁比特幣。泰國最大的比特幣交易網站Bitcoin.co.th於2014年2月宣佈恢復正常交易,泰國央行允許比特幣流通和交易,但要求交易僅限於在泰國國內並以泰銖結算,不得涉及其他外幣【1】。

近兩年,泰國政府積極擁抱數字貨幣等區塊鏈應用領域,進一步採取相對寬鬆的政策。2017年7月,泰國第一副總理兼財政部長頌奇下令要求泰國央行密切關注比特幣,讓泰國銀行(BOT)研究比特幣是否適合作為該國的合法支付方式,並放鬆針對數字貨幣的監管,以防阻礙金融科技創新【2】。同年9月,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下文簡稱“泰國SEC”)將數字貨幣傳播看作一項令人耳目一新的積極舉措,並在其網站的宣告中寫道,“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意識到ICO對於創業公司籌集資金方面的重要性,並鼓勵包括高潛力的科技初創企業在內的公司透過ICO獲取資金。【3】”

二、區塊鏈的相關立法

2018年上半年,泰國透過完善虛擬貨幣、ICO相關領域立法,為投資者營造更為可預期的投資環境。泰國財政部長曾表示,制定新法律對加密貨幣和數字代幣進行監管很有必要,新法律不了禁止加密貨幣、ICO和其它虛擬貨幣交易,而是為了預防洗錢、避稅和犯罪活動發生,並出於保護投資者的目的。

2018年5月13日,泰國首次推出涵蓋數字貨幣的《數字資產運營皇家法令》(Royal Decree on Digital Asset Businesses B.E. 2561 (2018),下文簡稱《皇家法令》), 標誌著泰國成為世界上對數字資產長效監管有明確法令的國家之一。該法令由100個部分組成,並於5月14日起生效。此法生效不到一個月,泰國SEC於6月7日透過有關加密貨幣和ICO監管框架的細則,次日釋出數字資產交易監管細節。此次新規為ICO設立嚴格條件,提出對市場運營商、ICO及已獲批准的加密貨幣交易所的具體要求,並於2018年7月16日生效。

三、泰國區塊鏈應用的具體拓展

2018年上半年,泰國進一步加大對區塊鏈參與程度,嘗試各個領域試行區塊鏈技術。2月19日,以太坊區塊鏈與泰國國家數字事務部簽署一份備忘錄,宣佈啟動KYC專案,雙方基於區塊鏈技術,合作建立全國性的數字身份驗證和線上支付系統 。3月19日,泰國央行又宣佈,盤古銀行和泰京銀行等14家泰國銀行聯合推出泰國區塊鏈社羣計劃,將利用一個基於Linux基金會超賬本架構的區塊鏈共享平臺把銀行保函式字化。5月,泰國證券交易所宣佈啟動其“LiVE”區塊鏈眾籌平臺,該平臺以有組織的方式促進P2P借貸。6月,泰國央行行長Santiprabhob與私人銀行聯合宣佈“Inthanon專案”,試圖建立銀行基於區塊鏈的加密貨幣,使銀行間交易過程既高效又安全低成本。Santiprabhob還表示,發展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目前正在程序中。8月21日,泰國央行宣佈與R3有限公司及8家商業銀行聯合推出“虛擬泰銖專案”,運用分散式賬本技術及CORDA平臺,發行泰國官方虛擬貨幣,取名為“因他農”。“這種虛擬貨幣將使用區塊鏈和數字幣技術,提升泰國金融產業升級轉型,利用區塊鏈技術的高度安全、專屬與轉賬速度提升銀行之間的資金匯轉效率。【4】”

四、泰國的區塊鏈監管政策

(一)虛擬貨幣監管關健要素

對虛擬貨幣監管,於2018年5月14日生效的《數字資產運營皇家法令》,【5】其關鍵內容如下:

1、數字資產定義及分類

基於區塊鏈技術的虛擬貨幣在大部分國家均屬法律空白,其到底算不算證券,這是虛擬貨幣領域的重大問題。泰國對數字資產、虛擬貨幣和數字代幣的定義做區分對待,並作如下分類:

根據《皇家法令》第三條,“數字資產”指的是虛擬貨幣(Cryptocurrencies)和數字代幣(digital tokens)。《皇家法令》賦予數字資產具有類似“貨幣”和“證券”的雙重屬性,如何判定取決於加密貨幣的用途和開發目的。

數字資產作為“商品交換媒介時”被定義為“虛擬貨幣”(Cryptocurrencies)。虛擬貨幣指的是,在電子網路系統上建立的電子資訊單位,目的在於成為兌換商品、服務和其他權利的中間媒介,或用於數字資產之間的交換,包括證券交易委員會頒佈的其他電子資訊單位 。

數字資產作為“分配投資收益或者權益”時被定義為“數字代幣”(digital tokens) 。數字代幣指的是,在電子網路或系統上創立的電子資訊單位,具有下列目的:(1)分配參與任何專案或活動投資者的權益;(2)分配商品或服務購買權益或其他特定的權益。除上述列舉的兩類目的之外,《皇家法令》規定數字代幣包括髮行人與持有者之間協議規定的,證券交易委員會頒佈的其他體現權益的單位。

《皇家法令》針對數字資產分類還增加一條補充條款。SEC可將任何與數字貨幣和數字代幣有類似用途的電子資料指定為虛擬貨幣或數字代幣 。

2、法定的虛擬貨幣業務

《皇家法令》第三條將虛擬貨幣業務分為以下四類:虛擬貨幣交易中心(Digital Asset exchange Centre);虛擬貨幣經紀商(Digital Asset Dealer);虛擬貨幣銷售商(Digital Asset Broker);由泰國SEC建議、部長髮布的其他相關電子資產。《皇家法令》對虛擬貨幣業務的監管主要圍繞這幾類業務展開,投資者需要正確理解這幾類業務的定義,才能正確適用泰國相關監管法律。

根據《皇家法令》第三條,“數字資產交易中心”指任何設立用於買賣或交易虛擬貨幣的中心或網路,以普通貿易形式,透過配對或尋找合同方、或為需要買賣交易虛擬貨幣的人們成立系統或提供便利以便配對達成協議。以上不包括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的中心或網路型別。我們據之認為,“數字資產交易中心”一般是指中心化的交易所,諸如火幣Pro、OKEX或幣安等。

“數字資產經紀商”指向一般人提供或向一般人展示隨時能夠提供與其他人進行虛擬貨幣買賣或交易服務的人士,以普通貿易形式進行交易買賣,並從中收取手續費或酬金,但不包括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的代理或代理人形式。我們據之認為,“數字資產經紀商”一般是指OTC交易(場外交易)的掮客。

“數字資產發行商”指向一般人提供或向一般人展示隨時能夠提供以普通貿易形式進行的自身名義下虛擬貨幣買賣或交易服務的人士,一般在虛擬貨幣交易中心外提供服務,但不包括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的服務形式。我們據之認為,“數字資產發行商”一般是指進行ICO的專案方。

3、泰國對ICO入口網站的監管

除上述3類業務型別需要投資者重點關注外,《皇家法令》還規定ICO Portal這類特殊主體,即“ICO入口網站”,或稱“數字代幣拍賣方”。

“ICO入口網站”指新發行數字代幣的電子系統供應商,該供應商有義務篩選審查所拍賣的數字代幣型別、發行人資質、數字代幣資訊表的完整性、正確性和招股說明書草案,及上述服務供應商公開的其他任何資訊。我們據之認為,“ICO入口網站”指的是幫助區塊鏈專案眾籌(ICO)的中介服務平臺,其幫助ICO專案融資,並具有審查專案的義務。

4、泰國監管部門的許可權

泰國SEC有權力對數字資產製定政策,對數字資產和數字資產運營商監督和管理,主要負責四個領域:(1)制定關於數字資產發行和數字資產拍賣相關條例、規則、通知或規定。(2)規定申請許可、批准、審批申請、提出意見、數字代幣資訊明細表提交、年度資訊明細提交表、各種申請表或經授權或批准的業務運營而產生的手續費。(3)建立皇家法令生效後產生問題的指導方針。(4)為履行本皇家法令目的而產生的行為。

(二)泰國數字資產交易中心監管核心

《皇家法令》沒有直接規定數字資產交易中心准入門檻,對數字資產交易中心的規範主要體現對此類機構的行為規範。《皇家法令》第38條規定,本部分(即《皇家法令》第六部分,包含第38條到第50條,預防不公平數字資產買賣行為)內容適用在本法規定的數字資產交易中心交易的數字資產及交易行為。

1、泰國針對主體的禁止性措施及處罰

泰國《皇家法令》第40條和第41條禁止性規定針對所有主體。第40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講述、公開或擔保任何虛假資訊、或數字代幣拍賣財政狀況、運營業績相關重大錯誤資訊、數字代幣種類和重要資訊、或數字資產買賣價格,有可能會影響數字資產價格或投資方的決策。第41條規定,禁止任何人分析、預測與數字代幣拍賣方的財政狀況、經營業績、數字代幣的種類和重要資訊、或數字資產的買賣價格。使用虛假、不充分資訊,分析、預測和忽略訊息的正確性,扭曲所分析和預測的訊息,向民眾公開這些資訊分析和預測並作出建議,影響數字資產價格以及投資方決策。違反這兩條的主體將處以不超過2年監禁,或處以五十萬至二百萬泰銖罰金,或同時處以監禁和罰金。

2、泰國的內幕交易行為規定及處罰

《皇家法令》第42條涉及禁止內幕交易相關行為,第43條、第44條對第42條所述的知曉或掌握內部訊息人士進行界定和推測,《皇家法令》針對上述內幕交易相關行為明確相應處罰。

《皇家法令》禁止知曉或掌握數字代幣拍賣方內部訊息、數字代幣種類和重要資訊的人士作出下列2類行為:(1)買賣數字代幣、為自己或他人簽訂的期貨合同產生利益捆綁。這裡有4類豁免情形:(a)按照法律、法院命令和依法享有命令權機關的命令。(b)履行本人在知曉或掌握數字代幣拍賣方內部訊息、數字代幣種類和重要資訊之前就已簽訂的與數字代幣相關的期貨合同義務。(c)在本人不瞭解和參與決策的情況下,授權依法獲得許可,或登記證註冊可管理資本,或投資的其他人代理買賣該數字代幣,或與該數字代幣期貨合同產生捆綁約束關係。(d)無其他任何剝削歧視他人、或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的禁止行為。(2)直接或間接以任何形式向他人公佈內部訊息,無論是否知曉他人是否利用該部分資訊從數字代幣買賣中謀取利益,或與該數字代幣期貨合同產生捆綁約束關係,無論該利益捆綁是為自身或他人,除非該行為未侵犯他人權益,且符合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任何人違反第42條,將被處以不超過2年監禁,或處以五十萬至二百萬泰銖罰金,或同時處以監禁和罰金。

第43條、第44條對第42條所述的知曉或掌握內部訊息人士進行界定和推測。第43條規定,知曉或掌握內部訊息人士包括:(1)數字代幣拍賣方的委員、管理人或業務控制權人。(2)數字代幣拍賣方的工作人員或僱員,任職於負責內部訊息或可獲取內部訊息的職位。(3)由於擔任數字代幣拍賣系統服務職位而獲取內部訊息的人士,或其他與內部訊息相關的任何人,包括涉及內部資訊相關的職位或領域工作人員、僱員和合作人士。第44條規定,推舉下列購買數字代幣或與捆綁該數字代幣期貨合同的下列人士成為第42條所述的內部資訊知悉者和掌握者:(1)持有數字代幣拍賣方百分之五可賣出的數字代幣,其中包括數字代幣持有人配偶、同居夫妻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所持數字代幣。(2)數字代幣拍賣方任職於可獲取內部資訊職位的委員會、管理人、業務控制權人、工作人員和僱員。(3)第43條所述人士的父母、繼承人、養父母和養子女。(4)第43條所述人士的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5)第43條、第(3)和(4)條所述人士的配偶或同居的夫妻另一方。

3、泰國對操縱市場行為的規定及處罰

《皇家法令》規定操縱市場的行為,及 “推定”操縱市場的行為,對操縱市場的行為人做出相應處罰。

《皇家法令》第45條對特殊主體市場操縱行為進行限制。該條規定,無論任何原因,都禁止虛擬貨幣銷售商、虛擬貨幣經紀商具有下列行為(也包含經營該業務企業中掌握該企業任意一位客戶的虛擬貨幣或期貨合同的內部資訊的工作人員或僱員,其下述有可能會對該企業下任意客戶造成損失),無任何豁免例外:(1)在履行完客戶訂單之前,趁機傳送、修改、取消數字代幣或與數字代幣相關的期貨合同訂單。(2)在履行完客戶訂單之前,因自身掌握客戶傳送、修改、取消數字代幣或與數字代幣相關的期貨合同訂單的相關資訊,將此傳送、修改、取消數字代幣或與數字代幣相關的期貨合同訂單公開給他人。任何人違反第45條,處以不超過2年監禁,或處以五十萬至二百萬泰銖罰金,或同時處以監禁和罰金。

《皇家法令》第46條限制任何人的市場操縱行為。該條禁止任何人有下列行為:(1)傳送可能導致一般民眾對數字資產買賣價格和數量產生誤解的訂單,或進行同等性質的數字資產交易。任何人違反此款規定,則處以不超過2年監禁,或處以五十萬至二百萬泰銖罰金,或同時處以監禁和罰金。(2)連續傳送訂單或買賣數字代幣,目的在於使數字資產的交易價格和數量偏離市場正軌。任何人違反此款規定,則處以不超過5年監禁,或處以一百萬至五百萬泰銖罰金,或同時處以監禁和罰金。

《皇家法令》第48條、第49條對第46條進行補充說明,一些情形將在法律上被“推測”會產生第46條規定的情形。第48條規定2大類情況會被“推測”導致第46(1)所述的誤解,且將導致第46(2)所述的數字資產交易價格和數量偏離市場正軌的情況:(1)數字資產的買賣交易,無論買方還是賣方最終受益人為同一人;(2)在知曉自己或合夥人所在同一時間出售的數字資產為同種型別,數量相近、價格相近的情況下,下訂單購買或出售數字資產。且第49條規定,“推測”有下列行為的人士違反第46條規定:(1)開設銀行賬戶、數字資產運營商賬戶或其他聯合賬戶,用來支付或結算與數字資產相關或基於數字資產的相關費用。(2)讓他人使用自己的銀行賬戶、數字資產運營商賬戶或其他聯合賬戶,用來支付或結算與數字資產相關或基於虛擬貨幣的相關費用。(3)讓他人使用自己的數字資產買賣賬戶。(4)相互替代結算或支付數字資產交易(5)相互替代用其他資產為數字資產交易做抵押。(6)讓他人從自己的數字資產交易支付和結算中獲取利益或為負責。(7)相互轉讓或接受轉讓虛擬貨幣。

據《皇家法令》第50條,在明知可能導致數字資產價格和數量偏移市場正軌或造成數字資產交易系統變慢或停擺的情況下,禁止任何人進入數字資產交易系統傳送、修改或取消虛擬貨幣的買賣訂單。違反第50條規定的任何人則處以不超過5年監禁,或處以一百萬至五百萬泰銖罰金,或同時處以監禁和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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