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是財產?受法律保護?交易是否非法?2019年度涉法案例橫評

買賣虛擬貨幣

我們對比特幣願景有過許多美好的希望,但有時候那些希望就像是賣火柴的小女孩手中的微弱火光轉瞬即滅。

我們期待比特幣實現哈耶克的理想。但現實是,當前只有在鑄幣權崩壞、經濟通脹到了極致的國家,才會接納比特幣為貨幣,任何一個大國都不可能將比特幣作為貨幣。

但比特幣是不是一項財產?是否受法律保護?比特幣交易法律上如何認定?帶著這個問題,我站在法律的角度研究一下——你沒看錯,法律也是我的大愛。

我從裁判文書網上,以比特幣為關鍵詞,搜尋判決結果,一共搜尋到50篇文書。其中2019年共21篇,其中刑事案件16篇,民事案件5篇,我們重點研究一下最新的文書:

(一)刑事案件情況

在刑事案件中,主要涉及侵犯財產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2類,分別為15篇和1篇。

侵犯財產類中,竟然有15起是盜竊罪,全部是因為竊電挖礦被抓。

比特幣是個好東西,但為了它去偷就不好了,對吧?

其中詐騙案一件。案情簡單,有個人在QQ群說想買礦機,馬上就有人加他好友說有貨,又是拍身份證又是拍礦機影片照片,很真實。但收到近30萬貨款之後就不發貨了。

礦機是真的有,但一開始就想好了不發貨也是真的。

在這些刑事案件中,沒有太多我們關心的內容,好戲在後頭。

(二)民事糾紛5起

民事糾紛全部是合同糾紛,其中有4件都是一樣的情況:

買礦機然後遭遇延遲發貨——套路很深,也就是對方總以各種理由拖著。

這樣的話不是不發,就不會變為詐騙,但你一直收不到,很高明,也很噁心人。

為什麼要拖著呢?牛市就自己挖,等熊市來了機子寄給你……

看看這些真實發生的案例,我們就知道了,千萬不要買礦機,讓位元大陸挖吧。

另外一件糾紛很典型了。2個好朋友之間借比特幣,原告借給被告35個比特幣,約定2天就還,結果一直只還5個。最後鬧到法院。

被告提出瞭如下辯解:

1、比特幣不是貨幣,不適用“佔有即所有”的法律認定規則;

2、原告並非本案標的物(比特幣)的所有人,只是佔有人,其不享有返還請求權。(因為私鑰已經不在原告手上了?)

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很無恥對不對?借比特幣然後說,比特幣又不是幣,而且也只是過過你的手,你返還啥?那法院怎麼判的呢?法院從幾個方面給出了意見:

1.本院認為,關於比特幣的法律性質,我國只是禁止比特幣作為貨幣流通使用,但對比特幣作為特殊商品的即物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轉並未禁止

2.《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報告》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代幣融資平臺不得買賣“虛擬貨幣”,但並未禁止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持有和合法流轉。

3.故原、被告之間就比特幣的借用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比特幣30個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

4.判決七日內向原告返還比特幣30個;如不能返還,則應按2018年9月1日或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兩日的市場行情擇一高價賠償。

大快人心,其中的市場行情的定義讓人有點疑惑,是參照幣安還是火幣?

這個案子只是縣一級法院的,那我們來看看廣東省高院的一起2018年判決吧。

在這起案件中,原告因為上述類似的比特幣詐騙被判10年以上不服,遂向高院申訴,提出瞭如下申訴理由:

1.我國政府陸續出臺的“比特幣”政策,明確“比特幣”在我國交易是非法的,明確了“比特幣”在我國是不合法物

2.多個案例明確將“比特幣”的法律屬性定性為“不合法物”,其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更不論其在我國不認可的非法市場上具有漲跌和購買出售的價值。

3.原審判決錯誤使用非法市場交易的資料作為證據定罪量刑,違背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則,造成量刑過重的錯誤判決,也預設了比特幣具有類似於股票一樣金融市場交易模式,嚴重違法。

4.實際涉案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量刑過重,應予以改判。

5.原判將“比特幣”作為詐騙罪的犯罪物件,超出了司法解釋的許可權,是適用法律錯誤的判決。

很嚇人,比特幣本身是不合法的,你還判什麼詐騙?

那我們看看高院怎麼回覆的?

1、“比特幣”是一種網路虛擬商品,確非貨幣,但其在網路上與現實貨幣客觀上存在著交易事實,具有可轉化為現實物質利益的屬性,在法律屬性上應當認定為財產。

2.現實生活中,“比特幣”已經不是作為其原始物理屬性的資料而被社會公眾認可,而是作為財富被追逐,國際、國內都存在專業的“比特幣”交易網站,一般社會公眾均可持有“比特幣”並參與交易。

3.本案中,裴某就是透過國內外的交易平臺最終將“比特幣”變現。國家雖然強調對“比特幣”交易的管制和風險防範,但並未禁止(法院講的禁止就是法律意義上的禁止)。原審將“比特幣”作為犯罪物件來認定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4.廣東省發G委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價格認證繫有資質的機構依照法律程式出具,理據充分。所核定的價格與供述實際獲得的錢款也基本相符,且均已超出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原審據此量刑並無不當。

5.裴某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原審已充分考慮本案的各項量刑情節,對其定罪量刑並無不當。

法律判決讓人安心。

其實早期的一些判決,確實有一些不同的觀點,但我們要看到,對於新事物,法律也在與時俱進。

但這並不代表比特幣比全面認可。其實站在國家的層面來說,觀點也是不一的。

比如我們觀察礦業。我國目前掌握已全球大半的算力。中國佔全球算力的66%,僅四川一地就超過50%。所以,在四川,挖礦是受歡迎的,一大票稅收啊。

2018年,鏈塔智庫曾統計,比特幣目前的年耗電量為68.08萬億瓦小時,相當於全球總用電量的0.3%。

11月6日,發G委刪除了原列入淘汰類產業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看起來要放寬,

但實際上,對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清理整頓通知又一個接一個,風險提示也一個接一個,一定程度上來說,監管層的態度也是曖昧的,比特幣的前途仍然未卜。

但是有意思的是,市場已經對監管接近於免疫,前天釋出的監管通知過後,幣價毫無波瀾,這是一個成熟的市場標誌!

為此,特作詞一首以抒情:

莫聽監管亮劍聲,何妨吟嘯且徐行。輕倉底褲輕勝馬,誰怕?一兜韭菜任平生。

漫漫熊市將酒醒,好冷,位元減半卻相迎。回首向來橫盤處,買進,也無漲跌也無情。

微博:宇說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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