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 NFT,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買賣虛擬貨幣

有幸在NFT領域,深度瞭解了一些公司、團隊和人,感謝大家信任。針對普遍出現的NFT拍賣中的法律問題,我們統一做風險提示,僅供業內老友參考。本文不做科普和法條堆砌,適合對NFT有一定了解的人士閱讀。

拍賣標的之“可處分”性質

根據近年修訂的《拍賣法》的要求,拍賣標的是委託人所有或依法可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我認為,其中包括兩個要點:1)標的物自身合法;2)標的物可被確權處分。

就標的物合法性而言,拍賣法第七條緊接著對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進行了排除,也就是說,禁止拍賣的依據必須是法律或行政法規,不包括政策檔案或地方紅標頭檔案。以幣圈常見的礦機為例,BTC的礦機雖然在四川、內蒙等地被“負面評價”,但不影響其作為拍賣標的的合法性。

同理,NFT自身受到監管關注,其法律性質至今並無定論,但在行政法規禁止之前,它都可以當做拍賣標的。

標的物可確權處分問題,乍看起來區塊鏈技術基礎上進行NFT發行,可確保所有權歸屬。然而,從實踐看,NFT的底層法律權利魚龍混雜,智慧財產權的附屬權利,甚至戲仿等問題會凸顯出來。還有將債權(債權的債權)進行NFT,有時債權關係的不穩定也使得後續權利地動山搖。颯姐建議,文創類NFT注意與前權利人的合同約定,明細產權關係和分成比例等細節,防止出現產品大火之後的法律糾紛。

拍賣委託人的身份問題

首先,拍賣委託人不得與拍賣平臺人員重合,也就是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其次,拍賣委託人不得與競買人重合,不能自導自演,法理邏輯是防止洗錢。

再次,買賣委託人必須實名,從《拍賣法》到《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再到《網路拍賣規程》(GB/T 32674-2016)都要求拍賣委託人實名,在實務裡,就是對所有者或合法持有人的身份進行核驗。NFT交易中,往往忽略對委託者的真實身份考察,甚至暗示委託人可以找SPV公司充當“臨時演員”,這種做法會留下風險敞口,後患無窮。

拍賣公告與展示

颯姐跟蹤了一家網路拍賣平臺,在其售賣NFT產品時,採取了盲盒處理辦法,給競買者無限遐想。但是,從法律上講,拍賣人應當於拍賣日七日前釋出拍賣公告,且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少於兩日。

傳統拍賣業務裡,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檢視標的的條件和有關資料,這也是為了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網路上售賣NFT公告寫得像玩笑一般,根據法律規定,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

(四)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請注意,切勿對拍賣標的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拍賣人的連帶責任

拍賣人“明知”委託人對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裡的“明知”在知網上有N篇論文,理論中爭議很大,颯姐認可的觀點是:明知就是知道,不等於故意。

但有一點是確定的,那就是拍賣人被法律賦予了一個義務:審查委託人是否為權利所有人或合法擁有人。實務裡,並不是要籤合同時單純寫一個“乙方保證自己委託的物品或權利歸自己所有”,並不充足,可能法律期待的更多。從保守的角度講,做一個小盡調可能更好。

NFT拍賣中,有個比較尷尬的現實:拍賣人自身根本就沒有拍賣牌照。對於沒有行政許可就從事拍賣業務的,由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且可處罰款(違法所得的1-5倍)。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徘徊在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邊緣,懇請諸位業內老友重視。

寫在最後

還有一個tip與大家分享,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宣告不能保證拍品真偽或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可以預測在未來NFT相關合同中,會不斷出現不承諾拍品品質的宣告。雖然合法,但不道德。如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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