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治理視角下央行數字貨幣的發行設計創新

買賣虛擬貨幣

作為創新型的移動支付工具,央行數字貨幣(CBDC)的推出將有望以市場化手段破解我國移動支付交易資料治理難題,推動國家數字經濟發展戰略的有效落地。陳文等學者(2020)在比較不同發行技術路線下CBDC資料治理效應的基礎上,提出應支援發行基於賬戶松耦合和條件觸發付息的代幣型CBDC。

該設計可強化央行在支付交易資料治理體系構建中的主導地位,並將微觀資料治理權交由零售支付市場的參與者,有助於破解資料交易定價中的雙向不確定性以及個人隱私資料供給的負外部性難題,推動資料要素市場化配置。

央行數字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以下簡稱”CBDC”)的發行設計問題成為近兩三年數字經濟、金融科技以及貨幣經濟學等領域學界和業界最為關注的熱點話題在中央大力發展數字經濟以及積極開展資料要素市場培育的當下,CBDC的研發成為完善移動支付資料治理、構建移動支付資料共享機制的良好契機。

數字經濟的高質量發展離不開大量包括移動支付資料在內的基於真實交易背景的各類資料的支撐,而當下制約我國資料要素市場發展的一大障礙是資料治理機制的不完善以及資料定價交易體系的缺失。圍繞移動支付資料治理探討CBDC的發行設計創新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價值。

一、現有移動支付工具的資料治理問題

CBDC定位為應用於小額零售市場的移動支付工具,是電子支付在移動網際網路時代的進一步創新,而保護使用者的資料隱私是移動網際網路商業發展的基礎。因此,與個人使用者資料隱私密切相關的資料治理問題是移動支付工具發行設計創新過程中最應當關注的議題。

就現金交易而言,完成交易之後無法進行追溯,交易對手方資訊也不會留痕,不存在交易資訊資料治理問題;而就銀行轉賬而言,由於都是實名交易,個人姓名資訊、銀行卡賬號資訊以及交易資訊有洩露和濫用的可能,因而存在電子支付資料治理的問題。

如圖1所示,以居民A和企業B的交易轉賬為例,如果居民A直接透過銀行卡轉賬到企業B的銀行賬戶,賬戶資金往來就直接體現為居民A和企業B之間的實名銀行賬戶資金往來,銀行部門能夠掌握兩者之間的交易資訊。在先前的第三方支付“直連模式”下,如果居民A透過第三方支付轉賬給企業B,資金往來就直接體現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在不同銀行的備付金賬戶的資金變動,居民A(或企業B)的資金頭寸變動體現為居民A(或企業B)名下銀行賬戶與支付寶在該行備付金賬戶之間的餘額變動,居民A和企業B的交易資訊為支付寶掌握,銀行部門無法獲取零售支付真實交易對手方的明細交易資訊。

隨後推出的管制政策仍未撼動第三方支付機構尤其是頭部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零售支付資料獲取和處理方面過度強勢的地位。

二、資料治理視角下零售型CBDC的發行設計

作為央行面向公眾發行的電子貨幣,零售型CBDC可以採取中心化或去中心化的轉移機制,也可以採取賬戶制或代幣制模式的訪問機制。根據是否去中心化與是否基於賬戶制,Kahnetal.將CBDC劃分為中心化的賬戶型、中心化的代幣型、基於DLT(分散式記賬)的賬戶型以及基於DLT的代幣型四類,並作了對比研究。基於國際清算銀行的研究報告32,我們將不同技術實施路線下的CBDC進行了分類整理(見圖2)。

相較於中心化、賬戶制的現有電子支付手段,去中心化、代幣制的CBDC無疑更具有技術變革性。例如,Bech&Garratt認為CBDC只有以去中心化的加密技術發行時才能真正體現其價值。

在中央銀行要商業銀行二元信用發行機制下,如果採取中心化的、賬戶松耦合的代幣模式,商業銀行可以成為資料儲存的中心匯集點,這給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爭取零售支付資料獲取權並基於CBDC交易資料開展產品創新提供了激勵。但出於防止形成新的“資料孤島”的考慮,建議由中央銀行成立專門的金融科技公司或者指定諸如銀聯、網聯等清算機構,負責對各家銀行的CBDC交易資料進行統一的彙集,在滿足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等監管需要的基礎上,未來可以考慮以適當方式考慮向市場開放資料,一方面向市場機構開放基於個人身份資訊脫敏的大資料使用權,另一方面在經由個體授權的基礎上向市場機構適度開放個人隱私資料,從而充分挖掘CBDC交易形成的支付資料的經濟和社會價值。

三、基於CBDC的資料定價交易機制

現階段,資料定價的“價格”如何確定尚存在實施難點,難點集中體現在資料價值的雙向不確定性以及資料供給的負外部性上。資料價值的雙向不確定性指的是買賣雙方都無從判斷資料的真實價值,即買家在沒有獲取資料的情況下無法判斷資料對於自身的價值,因而賣家無法單純基於顯示性偏好理論設計相應機制以揭示買家對於資料的價值評價。

從解決資料價值評估的雙向不確定性的角度出發,可以引入條件觸發付息機制的CBDC。從資料治理的角度來看,基於資料使用價值的條件觸發付息機制有助於解決資料定價交易的雙向不確定性,即只有交易資料真正產生價值時才能確定資料需求方持有的CBDC的負利率(收費)以及資料供給方持有的CBDC的正利率(付費)。

本文認為,作為CBDC發行方的央行可以作為資料中介服務商的身份存在,圍繞個人隱私資料的保護和有序交易最佳化CB-DC的相應特性,促使資料需求者和資料供給者達成有效交易。由此,我們構建作為央行、資料提供方以及資料購買方的三方模型,形成央行作為資料中介服務方對於個人隱私資料的最優定價機制以及個人就自身隱私資料供給的最優策略。

就資料的交易流程設計而言,可以是央行先從個體手中得到資料,再根據自己手中所掌握的個人資料情況向資料購買方出售,也可以是央行先採集資料購買方的需求,再將需求傳播給作為隱私資料提供方的個體。一般而言,對於身份脫敏資料的彙集和處理,可以採取前面的交易流程;而對於涉及個人實名隱私資料的獲取,則可以採取後面的交易流程。如圖3所示,本文基於CBDC的付息性和匿名性設計了一個資料交易機制。

四、資料治理視角下CBDC的發行建議

考慮到我國在研發CBDC過程中已經明確採取中央銀行要商業銀行”二元信用發行機制,這裡從資料治理角度就CBDC發行給出如下政策建議:

第一,就CBDC的匿名性而言,建議採取賬戶鬆繫結的代幣制CBDC。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開設CBDC結算賬戶,而商業銀行則面向居民部門發行代幣制CBDC,相應代幣與銀行賬戶之間實行賬戶鬆繫結。這樣可以實現兩大好處:一是可以實現在不侵犯個人隱私前提下對於CBDC交易形成的大資料的合理利用;二是個人可以自主選擇將代幣與賬戶繫結從而允許個人隱私資料被獲取,這樣個人隱私資料的微觀治理權由產生資料的市場參與者主導。

第二,就CBDC的付息性而言,建議基於CB-DC利息支付的“條件觸發機制”構建資料交易機制。根據居民在CBDC交易中進行的資料分享及相關資料的實際價值,對其持有的CBDC支付正利息,同時對於企業的數字資產交易市場,同時對於企業部門根據其獲取資料的隱私程度以及實際使用效果,建立相應收費機制。

第三,建議由央行成立專門的金融科技公司或指定清算機構,對於各家銀行的CBDC交易資料進行統一的彙集,一方面向市場開放基於個人身份資訊“脫敏”的大資料使用權,另一方面在經由個體授權的基礎上向市場機構適度開放個人隱私資料,從而充分挖掘CBDC交易形成的資料的經濟和社會價值。

CBDC的試點發行將成為我國完善移動支付資料治理和形成移動支付資料定價交易機制的新契機,成為我國資料要素市場培育和發展的重要嘗試。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創新CBDC的發行設計,適應數字經濟發展新需求、發揮資料治理功能的CBDC應當是基於賬戶松耦合和條件觸發付息的代幣型CBDC。隨著CBDC的正式發行以及有效推廣使用,CBDC有望成為我國金融資料治理的重要政策工具,並有望廣泛應用於未來龐大的數字資產交易市場,而傳統意義上作為貨幣政策當局存在的央行有望轉變為負有維護國家金融交易資料主權職能的“數字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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