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他山之石-香港數字資產新規解讀

買賣虛擬貨幣
【背景介紹】近日,OK集團在中科院舉行了香港數字資產市場及其新規研討會。期間來自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科院、工信部電標院等多位專家學者,就香港數字市場及新規在中外對比的基礎上,進行深度探討與分析。我們整理了其中的精彩觀點以饗讀者:2018年11月1號,香港證監會(SFC)釋出針對加密數字貨幣的新規,針對加密數字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臺營運者的監管框架宣告。香港監管:謹慎觀察到積極有為香港證監會(SFC)認為數字資產市場存在:資產估值、波動性和流動性風險,會計和審計方面規則的缺失,網路安全方面的風險,資產保管風險,市場誠信風險,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控制,以及利益衝突,最終目的是保護香港公眾投資者的利益。

香港關於數字資產方面行業監管一直屬於比較謹慎的態度,也是在積極研究相關趨勢。

事實上,從監管當局對數字資產行業謹慎觀察、提示風險再到這次引入“監管沙箱”,香港監管者的態度顯得積極有為,重在保護創新和風險規制兩者間尋求平衡。

數字資產基金組合的監管

1、關於數字資產組合經理和基金分銷商的監管方法

從規制的主體,我們可分以下幾類情況:

第一,投資於非證券和非期貨數字資產的基金經理;
第二,投資證券或期貨數字資產的基金經理;
第三,投資數字資產基金的基金經理(不論基礎資產是否涉及證券和期貨);
第四,投資數字資產的基金分銷商(不論相關資產是否涉及證券和期貨)。

關於以上四類監管,之前監管方法是對僅投資於非證券和非期貨數字資產的基金不予監管,後面三類有關於第九類牌照的要求和關於第一類牌照的要求。

新規出臺之後,有一些更新的監管方法,如關於第一類的,如果已經是許可公司,已經是第一類和第九類牌照,按照新增牌照條件解決數字資產特有的風險。後面也有一些新增監管方法。

此外,強調一下與基金相關的新增牌照條件和規定:

1、數字資產投資目標;
2、並且是有一家10%或以上資產總值投資於數字資產;
3、無論數字資產是否相當於證券或期貨,都是納入監管的。

2、數字資產組合經理和基金分銷商的現有和新增標準

目前新規出臺之後,之前的規定適用,並且新增了一些關於數字資產特有的監管方法,如投資者保護、披露方面保護資產、投資組合估值、風險管理、審計、流動資本以及賣出限制,對數字資產基金的盡職調查和投資者保護及披露方面的規定。


新增牌照條件和標準規定只有專業的投資者才允許使用數字資產組合。關於個人專業投資者也有一些要求,在交易之前要評估其知識,考慮私募股權風險資本家的投資經驗或過去兩年為創業投資的基金等等方面的要求。

在審計方面,評價了獨立審計師審計管理的資金、考慮審計師的經驗和能力方面的要求。資產組合估值方面,要選擇原則、方法、模型和政策,要向投資者披露。流動資本方面提出最低的300萬港元,相當於持有“客戶資產”。

3、盡職調查方面

盡職調查—基金經理:對基金經理的背景、經驗、業績記錄、監管狀況和合規歷史,還有內控和系統方面的要求,以及資訊系統。

盡職調查—基金交易對家:也要有背景經驗和業績記錄、監管狀況以及合規歷史等方面考核。

盡職調查—基金方面:要對基金組合目標、投資者、詳細類別文書清單和數字資產持有規模等,這個基金要有詳細考核的要求。

4、風險管理方面

風險管理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如設定適當的限制,對每個產品、市場、交易物件,另外要向傳統金融機構要做週期性壓力測試,增加程式去評估數字資產交易所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如某個交易平臺的交易經驗和業績記錄,資產託管人的監管狀況,公司治理結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背景,財政資源和保險範圍,運作能力等方面考量,也是填補了目前關於數字資產行業一些空白。

投資者保護和披露方面要求只有專業投資者才允許使用數字資產組合,要清楚地向投資者和分銷商披露所有相關風險,發出一些警告,如數字資產的演變、價格波動、潛在價格操縱等一些風險要給到投資者。

資產保護方面也有一些新的要求,如本身保管/第三方保管人保管/交易所自己去保管。在託管人選拔、任命和監管方面也有一些要求,在自我監護方面,自我保管技術的檔案和實施保障措施、適當記錄、購買相關保險,以及風險披露等,都有一些細緻的要求。

香港數字資產市場監管的中外對比

以上我們分析了香港數字資產新規的一些內容,其中也重點涉及到“監管沙箱”制度的介紹。在此,我們總結全球各國對加密數字監管的特點,與香港進行對比。

老瓶裝新酒

立法監管者都企圖利用現有成熟的,並且已經被證明成功的有效監管框架將區塊鏈技術和加密數字貨幣納入其中,誠然這樣監管框架最有效率,但也面臨監管思路和技術迭代的挑戰,有些規定不具可知性。


例如,最近我國網信辦11月出臺的《區塊鏈資訊科技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第13條規定:

區塊鏈資訊服務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資訊服務使用者視情采取警示、限制或關閉帳號等措施,及時消除違法違規資訊內容,防止資訊擴散,儲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但是在技術上,由於算力的要求,服務提供者可能並不能履行此種義務,事實上將區塊鏈資訊提供者放在一個很尷尬的地位上。

可能歸管加密數字貨幣資產平臺營運者概念框架中,香港SFC要求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就其保管虛擬資產相關風險。

如盜竊或駭客入侵投過保險,預期保險單會就平臺營運者及線上的儲存方式持有的虛擬資產提供全面保障,以及線下儲存方式和持有的虛擬資產提供絕大部分,例如95%的保障,但此種保險在市場上還沒有保險公司願意提供保障。

存在過度監管和監管不足兩種情節

雖然紐約歷史上是一個有利於商業中心和國際金融中心,但很多行業參與者自2015年以來一直透過BitLicense批評紐約州的金融服務部實施的監管要求,利益相關方重申,由紐約金融監管部制定的對BitLicense要求,對於小公司來講太過於繁重,這其實是一刀切的監管方式,並且最終扼殺了創新。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一些立志要在加密數字貨幣浪潮中搏出一個身位的國家,例如馬爾他。馬爾他是中國人眼中加密數字貨幣的避難所,馬爾他政府也與一些交易所進行合作,希望將馬爾他變成全球最大的加密數字貨幣交易市場。

與技術發展相適應,並進行動態調整

監管框架和規制變化很快,監管框架具體規定以及監管精神都有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產生變化。其中典型的例子是俄羅斯,俄羅斯對加密數字的態度經歷了從最初嚴禁到逐漸合法化,直至最近非常大的動作,透過立法認可加密數字和虛擬資產三個步驟。

我國禁止比特幣與法幣的集中交易,但是比特幣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和虛擬財產,不禁止個人的持有和交易,新頒佈的民法也保護個人虛擬財產。

另外,我們國家對於區塊鏈技術熱情不減,僅就法律適用而言,2018年9月9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掛牌,將集中管轄北京市內轄區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特定型別的網際網路案件。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的若干規定指出: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資料透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雜湊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透過電子存證的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法院應當確認。

監管沙箱根本要義在於保護創新

事實上, 此次推出監管沙箱的SFC其實是效仿了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對金融科技的創新監管方式。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最先推出的監管沙箱機制,即從事金融創新的機構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下,按照SFC特定簡化審批程式提交申請,在取得有限授權後,允許金融科技機構在適用範圍內測試監管政策。

廣義上說監管沙箱是政府給予某些金融創新機構以特許權,使其在監管機構可以控制的小範圍內測試其新產品、新服務的一種機制。


自英國推行監管沙箱以來,新加坡、澳大利亞、日本、香港等國家和地區陸續開展了其各自版本的制度規劃,這其實是一種父系監管思維的體現,相信監管者比投資者更能明斷形勢,合理識別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的監管體制

美國的監管體制有著鮮明的特色其信奉以資訊披露為原則,讓投資者自行判斷作出投資選擇。Hester Pierce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五名委員之一,因其一直以來對加密貨幣的堅定支援,獲得了“加密貨幣之母”的稱號。

在談到SEC將它們定義為新技術的看門人時,他表示:回顧過往,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並不擅長接受新技術,這同時也存在於其他許多政府機構,大多數政府機構在面臨新技術時,一直強調慢點兒,這麼做也許很安全,但同時也會錯失良機。

2018年10月,他在密歇根大學法學院演講中強調:與投資者相比,SEC並沒有高明過人之處,應該放手讓投資人作出投資決定,而不是越俎代庖。

最後,我們期望監管者、立法者和從業者在加密貨幣監管方面應該有非常好的溝通和協商。

因為區塊鏈屬於新興技術,發展快,立法者和監管者並沒有對這個行業有深刻的把握,打算出臺監管政策和方案可能對這個行業的發展會有一個巨大的時空錯位,所以監管者、立法者與從業者的積極對話是行業監管發展的一個大趨勢。


來源: OK區塊鏈工程院

更多數字貨幣資訊:www.qukuaiwang.com.cn/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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